詳細介紹:
Q:如何請求公司積欠之薪資與離職金?
請問洪律師:
公司於100年底因經營不善,致資金缺乏出現薪資拖延發放的情況,因此員工陸續離職本人因公司積欠薪資達2.5個月無法支付生活所需之費用便於101年4月份找到新工作之後辦理離職,但離職前公司仍積欠2.5個月的薪資未發放最近,我回到原公司附近上班,發現原公司仍在原地經營該棟廠房每月租金至少需50萬足見公司仍有財力支持我便前後發了三封電子郵件給公司總經理索討薪資,但沒有任何回應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公司積欠我的薪資呢?~ 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如果公司積欠你的工資尚未超過五年,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協調,要求公司給付你2.5個月的工資,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公司給付你工資,如公司不給付,你可執法院支付命令對公司的機器設備聲請強制執行。
請問洪律師:
公司於100年底因經營不善,致資金缺乏出現薪資拖延發放的情況,因此員工陸續離職本人因公司積欠薪資達2.5個月無法支付生活所需之費用便於101年4月份找到新工作之後辦理離職,但離職前公司仍積欠2.5個月的薪資未發放最近,我回到原公司附近上班,發現原公司仍在原地經營該棟廠房每月租金至少需50萬足見公司仍有財力支持我便前後發了三封電子郵件給公司總經理索討薪資,但沒有任何回應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公司積欠我的薪資呢?~ 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如果公司積欠你的工資尚未超過五年,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協調,要求公司給付你2.5個月的工資,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公司給付你工資,如公司不給付,你可執法院支付命令對公司的機器設備聲請強制執行。
更多商品
Q:提前離職是否應負擔違約金責任?
Q:提前離職是否應負擔違約金責任?請問洪律師:一、本人於民國97年2月與資方簽下勞動契約,在美容生活館擔任店長一職,合約的任期為二年,但本人於民國97年10月提前向資方申請離職, 資方以違反勞動合約內容,要求本人按照勞動合約上所載明的提前離職需賠償廿萬元,但本人一個月的薪資只有三萬元,請問資方要求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二、勞動合約簽訂時,非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而是由該店的店經理代為簽名,但店經理是簽公司負責人的名字,且沒有在旁邊附註"代行"等相關字眼, 另外, 合約上只有蓋公司的發票章,沒有蓋公司的大小章, 請問這樣的勞動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你提前離職, 資方以違反勞動合約內容, 要求你按照勞動合約上所載明的提前離職需賠償資方廿萬元,因你一個月的薪資只有三萬元, 資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顯 然過高,建議你可先與資方協調或申請勞工局、鄉鎮區公所協調,亦可於資方向法院起訴時主張:依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請法官淢輕違約金數額。二、勞動合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合意亦可成立,所以你實際巳在該店服務數月,巳成立 勞動合約。另該店經理人依民法553條為「由商號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且公司的發票章也有效力,所以該勞動合約應有法律效力。Q:公司是否應該為臨時工加保勞健保?
Q:公司是否應該為臨時工加保勞健保?請問洪律師:朋友於某公司擔任臨時工已經兩年多了由於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所以公司也沒有為這位朋友加入勞健保雖然這位朋友曾經向上級主管提出要求簽訂契約希望至少可以加入勞健保但是過了半年多仍然沒有任何回應請問公司如果未幫這位朋友加入勞健保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呢?期待&感謝您的回應~ 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你朋友巳工作一年多,巳成為不定期契約,與一般員工相同享有勞基法的保障。二、如果他的工作單位是五人以上,應強制加入勞工保險,如僱主不為勞工加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且同條第二項亦規定: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三、健保也是強制納保,公司未幫你朋友加入健保,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條例。Q:競業禁止之效力?
Q:競業禁止之效力?請問洪律師:之前因為迫於老板的壓力,和工作收入的需求,所以我不得不答了一份所請的同行競止的合約..內容說我離職後不能再待在同業的行業內工作..不然就要告我...但,我已在這行業那麼久了,這是我生計的來源...請問...我們老板的規定是符合勞基法嗎??而且合約內容還說主動離職要賠所謂的訓練費用三個月全薪(重點是..根本也沒安排任何的訓練..)這樣也合法嗎??再麻煩了,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公司與你簽約約定「你離職後不能再待在同業的行業內工作..不然就要告你」是否有效, 因勞基法未規定,依民法契約自由的原則.,雇主可作此競業禁止約定.但如未約定禁止地點、時間限制及給予員工合理補償,也可能被法院認是無效,如台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76號。二、「合約內容還說主動離職要賠訓練費用三個月全薪..」的效力應視情形而定,如果你的工作非屬技術性質、雇主也沒安排任何的訓練,而且你也工作在一定時間(六月或更久)以上,要求賠償三個月全薪是較無理,法院可能會駁回雇主的要求或減輕賠償金額,但如你的工作性質屬技術性,需要長久訓練,此約定即為有效。Q:是否構成競業禁止?
Q:是否構成競業禁止?請問洪律師:我是一名設計師,也在同業A牌做兼職,為期10天後至某知名B牌服務因在A牌公司只服務10天,因此履歷上並沒有寫出在B牌公司服務十個月後,有天B牌公司發現後我曾在A牌公司工作很生氣(因A、B兩公司間有糾紛)後本人發生血管疾病,醫生檢查有中風之虞但B牌公司卻以我兼職為由,不僅書面將我除職亦將我的勞健保一併退掉甚至要求我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之工作,否則必須賠償300萬元因進B公司時有簽約,可是B公司又沒有相關的補助措施,現在我欲以自己的專業能力成立服裝設計工作室請問: 一、我這樣會遭B牌公司的法律追訟嗎? 二、有沒有可以避免產生訟爭的方法? 我很怕投入資金人力成立工作室後,卻遭B公司控告…謝謝您的幫忙!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雇主可作此競業禁止約定.也可依此約定向提告,但如未約定禁止地點、且時間長達二年又未給予員工合理 補償,可能被法院認定是無效,如台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76號判決。二、因是否提告是對方的權利,可否避免產生訟爭很難答覆,但如你未兼職而公司以此為由解僱你,公司也有非法解僱的可能。Q:薪資計算問題
Q:薪資計算問題請問洪律師:我有一個問題要請教各位.我每個月是領21000包含全勤1200.底薪應該是19800吧.但是我薪資單是打每月工資16500.薪資項目:本俸打12000.津貼打1800.冬令津貼打 6600.工資6%打990.這樣合理嗎.還有我已經離職了.如果公司以每月工資16500來換算我作幾天的工資這樣違法嗎.ps我應徵的時候老闆是說我每月工資是21000包含全勤.1200.請假2H扣155.請幫我回答我的問題,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津貼及其他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如你每個月是領21000包含全勤1200.所以離職當月薪資應該是以19800元及你上班天數計算,如果公司以每月工資16500來換算你作幾天的工資應巳違法。Q:公司交班結帳虧損時,是否可由員工自行負擔?
Q:公司交班結帳虧損時,是否可由員工自行負擔?請問洪律師:加油站或便利超商交班結帳時發生虧損是否可要求員工補足?~ 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結帳時發生虧損應該找出原因為何,但在一般情形,如果是因員工的過失引起,可以要求員工補足。Q:颱風假,雇主可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
Q:颱風假,雇主可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洪律師: 我在高雄市上班,先前因颱風來襲,市長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所以我也就沒去上班,想不到隔月發薪水時,全勤獎金竟遭扣除未予發放,經詢問後始知員工因颱風來襲致未至公司上班時,亦為扣發全勤獎金之事由。想請問洪律師,公司如此作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 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二、 所以您所任職之公司不得因員工於颱風天未至公司上班即予扣發全勤獎金。而且同要點第9點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如您任職之公司違法扣發員工全勤獎金之行為,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