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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是否構成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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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是否構成競業禁止?

請問洪律師:
我是一名設計師,也在同業A牌做兼職,為期10天後至某知名B牌服務因在A牌公司只服務10天,因此履歷上並沒有寫出在B牌公司服務十個月後,有天B牌公司發現後我曾在A牌公司工作很生氣(因A、B兩公司間有糾紛)後本人發生血管疾病,醫生檢查有中風之虞但B牌公司卻以我兼職為由,不僅書面將我除職亦將我的勞健保一併退掉甚至要求我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之工作,否則必須賠償300萬元因進B公司時有簽約,可是B公司又沒有相關的補助措施,現在我欲以自己的專業能力成立服裝設計工作室請問: 
一、我這樣會遭B牌公司的法律追訟嗎? 
二、有沒有可以避免產生訟爭的方法? 
我很怕投入資金人力成立工作室後,卻遭B公司控告…謝謝您的幫忙!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雇主可作此競業禁止約定.也可依此約定向提告,但如未約定禁止地點、且時間長達二年又未給予員工合理 補償,可能被法院認定是無效,如台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76號判決。
二、因是否提告是對方的權利,可否避免產生訟爭很難答覆,但如你未兼職而公司以此為由解僱你,公司也有非法解僱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