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工程款的時效期間 點擊圖片放大
商品名稱:

Q:工程款的時效期間

詳細介紹:
Q:工程款的時效期間

請問洪律師:
請問我在二年前承包一間民宿的水電工程,業主只付給我訂金,水電工程完工後我一直催討,業主一直說他財務困難,只開本票給我,但到現在他還是不給錢,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會不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水電工程款的性質屬承攬報酬,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從完工驗收後你就可以請求尾款,從驗收後二年內你一定要採取法律行動,如果超過二年才提告,業主就可以主張時效已超過,此時會被法院駁回你的請求。
二、如果你提起訴訟(或支付命令時)已超過二年,但因你持有業主簽發的本票,本票的時效是從發票日起三年,所以你也可以主張依本票的法律關係,要求業主付款。
三、因起訴的訴訟費用為請求金額1.1%,而且要開庭調查,程序較繁雜,如你持有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求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法院的程序費用為2000元,又不需開庭,也能較快拿到裁定,就能對業主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