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欠債不用還錢?談消滅時效期間     洪幼珍律師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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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欠債不用還錢?談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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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欠債不用還錢?談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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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借錢給他人,之後債務人既不還錢,甚至搬家找不到,時光荏苒,十幾年經過後,債權人居然發現欠債的人住豪宅、開名車,此時,債權人如果還未取得判決、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錢,但向法院起訴時,債務人只須向法官說「我借錢已經超過15年」,法院就會以債權人的債權巳罹於時效而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如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先向稅捐機關調取債權人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此時債務人亦可以「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後,已經超過15年都沒有執行,時效已經消滅」為理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撤銷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審查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並未在15年內再聲請強制執行,會認為債權人的權利已因長期不行使而消滅,也會判決債權人敗訴,此時債權人將無法再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
以上是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制度」,主要目的在於尊重現在的事實秩序、避免舉證困難及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等理由,而消滅時效的期間主要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15年長期消滅時效: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請求權的時效原則上是15年,是法律特別規定某些請求權時效期間較短,則適用較短時效(如二、三、四)。例如借款、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都是15年;特別要注意的是—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長期未將不動產過戶登記給買方,如買方在買契約約定過戶時間起,超過15年才請求賣方過戶,賣方在訴訟中只須表示約簽立後已超過15年期間,買方即會受敗訴判決。
(二)5年消滅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租、借款利息、遲延利息、勞保費、公寓大廈管理費、勞工薪資及加班費、退休金、特別休假工資的時效期間均為5年。
(三)2年消滅時效期間:
較常見的是因車禍、通姦、誹謗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即自知道加害人起算的時效期間為2年,但自事件發生起,如已超過10年才知道加害人,請求權亦因時效經過而不能請求。
(四)其他時效期間:
因民法及其其特別法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期間繁多,從2個月到 5年,較重要的是票據的時效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
1、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支票對發票人的追索權,自發票日起,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 滅。
3、支票執票人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4個月。
4、支票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2個月。
以上簡單介紹我國的時效消滅制度,希望大家特別注意時效期間,懂得「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空有借據或判決而無法向債務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