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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指為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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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證程序有瑕疵可翻案
被誤指為嫌犯?
壹、社會新聞-案經事實
【許淑惠、林世雄╱台中報導】台中縣男子柯嘉文被控三年多前騎機車撞倒林姓女騎士,拖進草叢猥褻不成拿石頭砸死她,四度被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判決大逆轉,認為目擊證人單一指認柯男是兇手的過程有瑕疵,血指紋不是柯男的,昨以證據不足判處柯男無罪,本案可上訴。 

判決翻盤
林父昨無奈表示:「從無期變無罪,能怎麼辦?我們只想知道誰是兇手,會再上訴,如果兇手不是他會要求警方重啟調查。」當年偵辦本案的警官陳作豪表示:「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但很多事又很難解釋,證人很篤定柯嘉文(三十一歲)就是兇手,兩人還吵了起來,而且柯男看見林女遺照,竟然當場尿褲子。」

血指紋與嫌犯不符
柯父則說:「整個過程是大烏龍,總算有法官還兒子清白。」柯的律師周仲鼎說:「警方先讓證人看他(指柯男)尾隨別人的畫面,證人受暗示後再做單一指認,不能用這樣的證據就判刑。」
判決書指出,二○○六年五月十日傍晚,林女(十九歲)與王姓友人相約在東海大學見面,騎車一前一後前往,王抵達後打電話給林女,通話中聽見林女「呀、呀」慘叫即斷訊,王回頭找林女,只見林女的機車倒在草叢邊,旁邊有一輛銀色機車,王男走進草叢找人,一名男子突然出現:「你的朋友在這邊,那兩個歹徒跑了,你趕快去追,我要去報警。」說完騎機車離開;王報警將林女送醫,急救不治。
兩個月後,柯嘉文因騎機車尾隨兩名女子摸臀、襲胸被逮捕,王指認他就是兇手。法院四度審理都據此判處柯男無期徒刑。
更三審合議庭則認為,警方讓王男單一指認過程有瑕疵,行兇石頭上的一枚血指紋和現場兩枚掌紋都與柯男不符,這兩項直接證據都無法證明柯男是兇手。
判決書指出,目擊證人王男曾在法庭上測驗瞬間目視和記憶印象能力,法官讓王男看旁聽民眾十秒鐘再陳述特徵,王男竟將有戴眼鏡的民眾誤指為沒戴;另在命案發生後四天,王男曾誤認方姓男子是嫌犯,顯示王男的指認並非絕對正確。

另外,王男指兇手右手臂受傷流血,但柯男沒傷痕;素描專家根據王男的指認繪出兇手有喉結特徵,柯男無此特徵;王男指兇手機車後視鏡是銀色,柯男的機車是黑色,而且他通過測謊,因此合議庭認定檢警提出的證據不足,改判柯男無罪。柯男目前因另兩件猥褻案判刑一年九月定讞服刑中。

資料來源:2010年01月07號蘋果日報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15671/IssueID/20100107#

貮、高雄  洪幼珍律師解析:
一、法定程序:
依內政部警政署於92年8月20日頒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中之規定,於偵查過程中指認犯罪嫌疑人應採取選擇式之真人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其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型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並應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
二、辯護經驗:
本人在98年底,曾受某當事人委任為其辯護,在警方偵查程序中亦發生我方當事人被錯誤指認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因此指摘警方指證程序違法,被害人在警局之指認及陳述應無證據能力,法院亦為相同認定,且又因被告有通過測謊且受害人之記憶及證詞內容皆在法庭上為法官所質疑,後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指證錯誤之相關新聞>
真人列隊指認 可信度較高
2010年01月07日蘋果日報
毋枉毋縱
人的記憶有限,因此證人指認嫌犯,常有烏龍狀況發生。律師余文恭說,近年來已有不少法院判決指摘警方單一指認方式太粗糙,他說:「應採真人列隊指認,才能提高指認的可信度,降低認錯的機率。」
過去曾有多次指認烏龍案,包括二○○七年國道警員遭歹徒石國慶等人襲擊奪槍,警方隔天逮捕輕微智障的陳榮吉,僅憑警員林裕崇指認就將陳移送法院羈押,數日後逮到共犯才知抓錯人。高雄男子劉輝發前年遭人指控搶銀樓,警方只拿他的照片影本給銀樓老闆指認,後來被法院以證據不足判劉無罪。
不能只有一名嫌疑人
律師盧天成說,法律對於指認方式尚無硬性規定,難免流於粗糙,只能靠法庭上交互詰問進一步確認證人的指認可信度,確有檢討的必要。
高雄市刑大大隊長紀明謀表示,警政署針對指認方式頒布一套標準作業流程,不論以真人或相片讓證人指認,都不能只有一張照片或只有一名嫌疑人,「這樣的證據法院比較會採信。」他指出,警方並非不採用真人列隊指認,而是技術上有困難,只能盡可能採取三人以上的選擇性指認,提高正確率。

記者王吟芳/新聞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15681/IssueID/20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