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的哭泣聲--淺談家暴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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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的哭泣聲--淺談家暴

詳細介紹:
壹、社會新聞-案經事實
暗夜的哭泣聲--淺談家暴
今年四月傳出與丈夫隱居新店山區拾荒度日的前立委王雪峰,昨天驚傳遭丈夫家暴,下午由救護車載往萬芳醫院驗傷,但王雪峰只要求醫院開立驗傷單,婉拒醫院通報警方處理。陪同王雪峰就醫的弟弟王博昱氣憤表示,王雪峰幾天前手腳被打傷,之前還曾被先生王作良以拳頭重擊頭部,被打得臉都腫了,差點腦震盪。

其弟表示
王博昱並指稱,王雪峰遭毆打已經兩年了,被打的情況「常常發生」,王雪峰面對記者詢問,僅低調證實自己是來驗傷的,看完病後隨即搭乘計程車離開。。

通知家暴
昨天上午新店分局勤務中心接到家暴通知,指王雪峰受到家暴,轄區雙城派出所即受理報案,王雪峰十點左右在叔叔和弟弟陪同下到派出所作筆錄,王作良也在自己父母親陪同下現身關切。王雪峰向警方說,夫婿五天前有對她肢體不當碰觸,警方詢問她是否受傷,她回答沒有,至於為何先前要告夫婿家暴,但到了派出所又不提告,王雪峰並未說明。協助王雪峰處理家暴案的市議員林瑞圖晚間則說,王雪峰已經開始著手聲請家暴保護令,她的確有受傷,但不會提出傷害告訴。
王博昱的妻子昨天受訪時指出,王雪峰長期被先生虐待,王作良還不准她交朋友,是王作良毀了王雪峰的一生。但王雪峰是傳統女性,家醜不願外揚,加上信仰基督教,所以一直容忍,也不會輕易離婚。她說,王雪峰第一次遭到家暴時不僅眼睛淤血,還被王作良扯頭髮、打頭,甚至語出恐嚇。王博昱的妻子說「王雪峰這個老公根本有問題,已經瘋了」。他還說過,要把王雪峰打到送精神病院。她轉述,王雪峰曾對此淡淡地說「別想太多,嫁了就要認命」。曾在政壇紅極一時的美女立委王雪峰,上半年才驚爆與先生雙雙失業,靠拾荒度日。王雪峰昨天下午赴萬芳醫院驗傷,消息傳出,再度震撼各界。一頭短髮的王雪峰,昨天下午穿著長袖、長褲,掩蓋身上的傷痕,並刻意戴上口罩,低調現身萬芳醫院,面容顯得很憔悴,記者詢問她是不是來驗傷,她點頭證實,並表示自己是兩星期前受傷,加上今天又「撞到」,才來看醫生。

資料來源:2009年10月16號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莊琇閔、張祐齊、錢震宇、黃驛淵/台北報導】
網址:http://www.udn.com/2009/10/16/NEWS/NATIONAL/NATS1/5197094.shtml

貮、高雄 洪幼珍律師解析:
一、 所謂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定義如下:「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以不僅指肢體暴力,言語的辱罵或對個人冷漠忽視亦包含在家庭暴力內。而依本法第3條對家庭成員之定義可知,雖未結婚但有同居事實之人間發生的家庭暴力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對象。
二、 遭受家庭暴力時不應獨自忍耐,反而要鼓起勇氣向自己住居地或施暴者住居地或家暴發生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用以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身心安全,其中通常保護令於法院審理後發給有效時間為一年,且可再聲請延長一年,且在通常保護令核發程序中,家暴被害人出庭時,法院會提供安全的出庭環境與措施,如在社工師陪同下提供單面鏡審理空間、到庭時使用不同出入路線,避免其與加害人直接面對面造成二次傷害);在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時,可至警察局由警察替其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暴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者,法律規定其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者,於法院發給暫時保護令後,程序則會進到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另外,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之核發,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其有效時間則較短。另外,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會有刑事責任,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參考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ㄧ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家暴中心提供諮詢與24hr電話專線關懷服務:
24小時保護您專線:113
高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網址:http://safesex.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