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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同居虐待可訴離
至於所謂「同居義務」有無包含性生活?洪幼珍說:「法律只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有沒有夫妻之實(性關係),不是法律可強制規定。」不過也有丈夫勝訴後,妻子回家後仍冷漠以對,甚至趕丈夫去睡沙發並拒絕行房,丈夫最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離,法院判准。也曾發生丈夫提出履行同居義務訴訟,但其實妻子受夫家虐待,或丈夫要求大小老婆同住,導致妻子離家,甚至夫妻早有分居約定等,這時法院會認定妻子離家理由正當,判丈夫敗訴。
洪幼珍表示,社會觀念漸開放,法院判離也採較寬鬆的認定,夫妻一方若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是希望復合,若想離婚會直接訴離,常見法定離婚理由有: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通姦等,通常也會附帶提出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主張。
資料來源:2009年10月01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
網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83097/IssueID/20091001
至於所謂「同居義務」有無包含性生活?洪幼珍說:「法律只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有沒有夫妻之實(性關係),不是法律可強制規定。」不過也有丈夫勝訴後,妻子回家後仍冷漠以對,甚至趕丈夫去睡沙發並拒絕行房,丈夫最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離,法院判准。也曾發生丈夫提出履行同居義務訴訟,但其實妻子受夫家虐待,或丈夫要求大小老婆同住,導致妻子離家,甚至夫妻早有分居約定等,這時法院會認定妻子離家理由正當,判丈夫敗訴。
洪幼珍表示,社會觀念漸開放,法院判離也採較寬鬆的認定,夫妻一方若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是希望復合,若想離婚會直接訴離,常見法定離婚理由有: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通姦等,通常也會附帶提出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主張。
資料來源:2009年10月01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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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義務 不強制行房
夫妻同居義務 不強制行房律師講法:《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也就是夫妻婚後要住在一起。律師洪幼珍說,若夫妻不同住又無正當理由,一方可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目的有兩個,一是藉法院判決讓對方回家、雙方復合;一是若判決勝訴對方仍不回家,再以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
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讀者ALICE 問:我的公司性質為顧問業,每名顧問師到職時均與公司簽約,其中有項「競業條款」提到,若離職,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違者須罰款數十萬元。最近因有些同事無預警離職,公司為免相同事情再發生,所以要我們簽本票,不押日期;不簽就沒有升遷績效的考核。公司規定我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此行業,但我的專長就只有這種工作,那麼離職後的三年內我不就失業了?另外合約已有競業禁止條款與罰則,又另外要我簽本票,這樣合理嗎?若我是外國人的身分,本票簽了,將來本票的執行對我有效力嗎?律師洪幼珍答:很多公司都會在勞資契約中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必須是合理公平的限制,若約定禁止從事相同行業的時間很長,且對勞方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形同剝奪勞方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目前實務上已有許多個案,因資方所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太過嚴苛而被判定無效。 公司要求員工簽本票也不合理,讀者若為保住工作不得不簽,建議應在受款人欄填寫公司名稱,且要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影印一份留存,以免日後公司將本票轉讓他人,造成困擾。迫簽本票不合理未來若你真的離職,縱使是外國人身分,只要你在台灣還有財產,公司取得本票執行名義後仍可查封你的財產,屆時可能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該競業條款與迫簽本票不合理,保障自身權益。資料來源:2009年07月30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24409/IssueID/20090730父死留債 子僅需用遺產償還
父死留債 子僅需用遺產償還未具名讀者問:我與前夫已離婚十七年,這十七年來前夫因為債務問題,把我的住家地址留給其債權人,害得我必須不斷搬家,才能免於受到他與債權人的糾纏、騷擾,但他還是經常寫信或打電話找我借錢。我現在最擔心的是,我跟前夫所生的兒子今年已滿二十一歲了,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讓我兒子不要受到前夫的債務拖累?因為我們與前夫目前並無來往,萬一前夫往生時我們並未接到通知,豈不是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請告知如何能規避繼承前夫的債務。律師洪幼珍答:我國《民法》繼承編已經在今年五月修法三讀通過,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負債務清償義務。只剩債務不需清償舉例來說,如果父親死亡時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子女就不需要清償父親的債務;如果父親死亡時有財產,也有債務,子女只要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來清償債務即可。這次修法最大的優點,就是繼承人可以不必再擔心未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會得到「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新法自今年六月施行之後,原則上大部分案件都適用限定繼承規定。至於讀者來信所陳述與被繼承人之間並無來往,因無法得知得繼承的時間點問題,依照新法的規定,如果沒有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陳報法院,未來仍只需要以所得遺產清償債務,所以不必擔心。資料來源:2009年07月09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71790/IssueID/20090709網購七天內退貨 無須再付費
網購七天內退貨 無須再付費未具名讀者問:今年三月我在網路商店買無線電話並當日匯款,隔天收到產品外包裝包膜不完整,店家說產品出貨前需測試故將包膜撕破,但我按說明書充電後仍無法使用,換貨後再收到產品,蓄電量還是不好,因有七天鑑賞期,所以辦退貨並收到退款。不料四月底店家通知我,說電話有被拆過,已花五百元維修,要我付一千元,就當沒這件事,不然要依法處理。我保證沒拆過機子,且產品若已損壞為何完全未告知我,就自行修理?請問該如何處理。律師洪幼珍答:本案為常見的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店家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書面回覆留證據因此讀者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店家也同意並退款,雙方的買賣契約即已解除,讀者應無須再為此商品負任何責任。縱使店家事後主張商品受損要求賠償,讀者也可根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主張店家收到退貨後並未從速檢查並通知消費者,卻拖延一個多月才通知,應視為受領該物。建議讀者可以書面回覆店家,清楚記載事件與日期,除即時給對方回應,也可留下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資料來源:2009年06月16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11806/IssueID/20090616另有真兇 聯結車輾死人無罪
另有真兇 聯結車輾死人無罪2009年06月03日 蘋果日報【呂志明╱台北報導】聯結車駕駛鍾卓勛,兩年前從宜蘭載礦泉水到台北縣三峽鎮,回程不慎輾死女學生黃孟雲後逃逸,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肇事者另有其人,業務過失致死判無罪,肇事逃逸則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事故發生時,黃女才二十歲,黃母含淚表示,對法官判決沒意見,但車禍到底是誰造成的,「誰能給我答案」? 已付395萬和解金鍾的律師黃勝文強調,鍾並無過失,也無意肇逃,事發後已與家屬和解,由保險公司賠償三百九十五萬元,被判刑感到意外,將與鍾研究是否上訴。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鍾卓勛(三十八歲)開著聯結車,行經土城市中央路四段時,黃女騎車與聯結車併行,意外倒地被聯結車輾死。法官依鑑定報告及現場監視畫面,認為應是當時與聯結車同行的白色轎車,為繞過停在路旁的休旅車而碰到機車,才使黃女跌倒被輾斃。 訴訟中和解須知◎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人◎和解金應載明是否包含強制責任險理賠◎肇事責任未確定前,和解書可加註「如法院判甲方無賠償責任時,乙方同意將和解賠償金全額返還資料來源:律師洪幼珍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603/31677529/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2009年04月28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陳宏銘╱連線報導】殺魚工謝政恩六年前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撞死男子蔡建中,他事發隔天就與蔡妻邱美蓉達成三百一十萬元和解,以為事件就此落幕,不料去年又冒出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十五歲女兒蔡汶芸向他求償。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女並未參與上次和解,判謝再賠一百二十萬元,全案確定。 一時疏忽謝政恩昨天談起本案搖頭苦笑,表示事發後他拿出最大誠意,半年內付清三百一十萬元給蔡家,直到去年又挨告,才知道死者結過三次婚,蔡女是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女兒,他現在最擔心的是「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再有人出面求償?」 刑事部分判緩刑三年判決指出,二○○二年八月,謝政恩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遇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不慎撞上蔡建中騎乘另一部水上摩托車,造成蔡死亡、後座的姪兒重傷,隔天謝就與蔡妻邱美蓉以三百一十萬元和解,刑事部分謝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不料去年初,就讀國中的蔡女聲稱她是蔡建中與前妻廖惠玲的女兒,因父母在一九九四年離婚,她跟著母親北上定居,渾然不知父親遭撞過世,直到前年祖父為了哥哥學籍問題與她們聯繫,她才知道父親已往生,因此要謝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二十萬元。 死者父母子女可求償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蔡女確為蔡建中之女,且未參與謝與邱美蓉在事發當時所簽署的和解協議,因此判謝男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不得上訴。律師洪幼珍指出,依《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肇事者若要和解,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要父母、子女及配偶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若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較能確保權益。 和解須知◎和解書簽立應含有權求償的所有人,如被害人配偶、子女與父母簽名◎若無法查證被害人家庭狀況,可在和解書加註「乙方保證並無其他有請求權人,日後如有其他有請求權人向甲方求償,乙方負賠償責任」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428/31582720/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
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2013年03月20日 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男子方致融去年十一月酒後跟認識多年的洪姓男性友人起口角,心有不甘,回家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嗆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等語,洪男自認受威脅提告恐嚇。但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洪男也指方男酒後常有類似舉動但不至於傷人,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予不起訴。 應酬酒後起口角洪男提告,指去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他與方男(三十歲)在應酬場合酒後互相炫耀這場子誰比較「罩」,彼此女友加入論戰,雙方爆口角不歡而散。方男回家後凌晨用手機軟體「LINE」傳簡訊給洪及兩名共同友人,「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u go fucking die(意同你死定了),你最好明天開告(道)歉大會,不然不要出現在我面前。」洪男因此不敢自己出門、怕遭遇不測,提出恐嚇告訴,但出庭又指方男不至於傷人,可是酒品不佳常有類似舉動,只要不再煩他便不追究。檢方認為,人與人衝突之際動輒口不擇言,且此案又因雙方女友口角才起摩擦,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沒有客觀上使一般人感到恐懼的具體危險,予不起訴。律師洪幼珍指出,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通常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因此只要講「你死定了」而讓人害怕,多數會成立恐嚇罪;而此案應是檢方考量個案情境,例如酒後口不擇言及被害人不見得真的畏懼,才予不起訴。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0/34898498/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讀者阿明問:我因酒駕被攔檢,酒測值每公升零點八一毫克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是初犯無前科,檢方予以緩起訴繳國庫三萬元,請問紅單的部分是否適用一罪不兩罰免繳?還是我得另繳紅單或另繳紅單與緩起訴之間的差額?我還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嗎?另外駕照是要自己拿去監理站吊扣嗎?律師洪幼珍答: 酒後駕車若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規定,故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的處分無法免除。 補繳差額仍待研議若遭緩起訴處分,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仍要繳交通罰款。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的條件如繳交處分金等,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若低於違規事項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須本人領吊扣駕照讀者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罰緩處分,免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吊扣駕照須本人或代理人自行持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更正報導中誤引用舊法,據去年11月修正的《行政罰法》規定,酒駕者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罰單金額若高於處分金,僅須再補繳差額即可,謹此更正。資料來源:2012年05月03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3/3420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