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房東無故擅自進屋 涉侵入住宅罪
讀者林先生問:
我在台中市租屋,想請教一、我的房屋租賃契約未註明修繕誰負責,房東曾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應由房客自行修繕,我並未口頭同意,請問這樣是誰該負責修理?二、房東曾經未通知我即帶工人進我房間,我下班看到床上有灰塵,沒有拍照存證,可以告他侵入住宅嗎?三、出租人與簽約人名字不一樣,我並沒看到任何授權書,出租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律師洪幼珍答:
《民法》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房屋租賃契約未約定誰負責修繕,原則上就是房東負責;不過,若簽約時房東有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要你更換,你當場雖未同意,但也沒表示反對的話,房東可主張你是「默示同意」,屆時你只能堅持契約未載明,要房東負責。其實一般燈泡單價不高,是否有必要為此爭執,你可再斟酌。
重點在授權出租
房東帶工人進入你的房間,理論上應經你同意,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但若你事前要求他修繕房屋或換燈泡,又未約定進房修理時間,就不一定犯法。
實務上,房屋出租人跟所有權人有可能不同。例如爸爸買房子用兒子的名字登記,但是房屋實際仍由爸爸管理,問題重點應在於有無授權出租,就算沒有授權,通常也是出租人用自己的名義出租,而非用屋主的名義出租,所以很難構成偽造文書罪。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12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85513/IssueID/20091112
讀者林先生問:
我在台中市租屋,想請教一、我的房屋租賃契約未註明修繕誰負責,房東曾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應由房客自行修繕,我並未口頭同意,請問這樣是誰該負責修理?二、房東曾經未通知我即帶工人進我房間,我下班看到床上有灰塵,沒有拍照存證,可以告他侵入住宅嗎?三、出租人與簽約人名字不一樣,我並沒看到任何授權書,出租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律師洪幼珍答:
《民法》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房屋租賃契約未約定誰負責修繕,原則上就是房東負責;不過,若簽約時房東有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要你更換,你當場雖未同意,但也沒表示反對的話,房東可主張你是「默示同意」,屆時你只能堅持契約未載明,要房東負責。其實一般燈泡單價不高,是否有必要為此爭執,你可再斟酌。
重點在授權出租
房東帶工人進入你的房間,理論上應經你同意,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但若你事前要求他修繕房屋或換燈泡,又未約定進房修理時間,就不一定犯法。
實務上,房屋出租人跟所有權人有可能不同。例如爸爸買房子用兒子的名字登記,但是房屋實際仍由爸爸管理,問題重點應在於有無授權出租,就算沒有授權,通常也是出租人用自己的名義出租,而非用屋主的名義出租,所以很難構成偽造文書罪。
資料來源:2009年11月12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85513/IssueID/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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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繳夫名下房貸 妻可要回支付金額
共繳夫名下房貸 妻可要回支付金額希望能共苦也能同甘的另一半問:我阿姨和姨丈結婚多年,兒女也已嫁娶,如今姨丈過世,我阿姨卻被婆家要回她和姨丈所住的房子。我和先生結婚多年,目前沒有小孩。結婚前,我公公買了一棟房子登記在我先生名下;結婚後,由我和先生共同負擔房貸等相關費用。看到阿姨的情況,讓我很疑惑,難道結婚前房子登記在先生名下,就完全不屬於另一半的嗎?應該如何保護自己,才能避免年輕時和另一半辛苦繳房貸,到老時房貸還清了、房子也沒了?律師洪幼珍答: 依照讀者所述,我認為讀者阿姨的房子當初應該是沒有登記在姨丈的名下,因為若房子是登記在姨丈名下,依法應由阿姨與其子女繼承,阿姨的公婆是不能要回去的。最好登記夫婦共有至於讀者本身的情況,這棟房子若是您公公在婚前以先生的名字購買,且由公公或先生出資,依照《民法》規定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妻子不能主張分配;但若是婚前以先生名義購買,婚後妻子有負擔房貸,等於是有用到太太的財產去償還先生的債務,依法妻子隨時可以要求返還所支付款項。其實對一般夫妻來說,買屋登記為兩人共有較不會有爭議,但若有讀者考慮要將夫妻倆各有一次的首購優惠分開使用的話,建議買屋前就以書面約定房屋是夫妻合資購買,只是產權登記其中一人,並註明房貸分擔比例、賣屋時如何分配收益,對雙方都有保障。資料來源:2009年10月02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85996/IssueID/20091002不堪同居虐待可訴離
不堪同居虐待可訴離 至於所謂「同居義務」有無包含性生活?洪幼珍說:「法律只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有沒有夫妻之實(性關係),不是法律可強制規定。」不過也有丈夫勝訴後,妻子回家後仍冷漠以對,甚至趕丈夫去睡沙發並拒絕行房,丈夫最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離,法院判准。也曾發生丈夫提出履行同居義務訴訟,但其實妻子受夫家虐待,或丈夫要求大小老婆同住,導致妻子離家,甚至夫妻早有分居約定等,這時法院會認定妻子離家理由正當,判丈夫敗訴。洪幼珍表示,社會觀念漸開放,法院判離也採較寬鬆的認定,夫妻一方若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是希望復合,若想離婚會直接訴離,常見法定離婚理由有: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通姦等,通常也會附帶提出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主張。資料來源:2009年10月01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網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83097/IssueID/20091001夫妻同居義務 不強制行房
夫妻同居義務 不強制行房律師講法:《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也就是夫妻婚後要住在一起。律師洪幼珍說,若夫妻不同住又無正當理由,一方可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目的有兩個,一是藉法院判決讓對方回家、雙方復合;一是若判決勝訴對方仍不回家,再以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
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讀者ALICE 問:我的公司性質為顧問業,每名顧問師到職時均與公司簽約,其中有項「競業條款」提到,若離職,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違者須罰款數十萬元。最近因有些同事無預警離職,公司為免相同事情再發生,所以要我們簽本票,不押日期;不簽就沒有升遷績效的考核。公司規定我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此行業,但我的專長就只有這種工作,那麼離職後的三年內我不就失業了?另外合約已有競業禁止條款與罰則,又另外要我簽本票,這樣合理嗎?若我是外國人的身分,本票簽了,將來本票的執行對我有效力嗎?律師洪幼珍答:很多公司都會在勞資契約中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必須是合理公平的限制,若約定禁止從事相同行業的時間很長,且對勞方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形同剝奪勞方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目前實務上已有許多個案,因資方所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太過嚴苛而被判定無效。 公司要求員工簽本票也不合理,讀者若為保住工作不得不簽,建議應在受款人欄填寫公司名稱,且要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影印一份留存,以免日後公司將本票轉讓他人,造成困擾。迫簽本票不合理未來若你真的離職,縱使是外國人身分,只要你在台灣還有財產,公司取得本票執行名義後仍可查封你的財產,屆時可能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該競業條款與迫簽本票不合理,保障自身權益。資料來源:2009年07月30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24409/IssueID/20090730父死留債 子僅需用遺產償還
父死留債 子僅需用遺產償還未具名讀者問:我與前夫已離婚十七年,這十七年來前夫因為債務問題,把我的住家地址留給其債權人,害得我必須不斷搬家,才能免於受到他與債權人的糾纏、騷擾,但他還是經常寫信或打電話找我借錢。我現在最擔心的是,我跟前夫所生的兒子今年已滿二十一歲了,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讓我兒子不要受到前夫的債務拖累?因為我們與前夫目前並無來往,萬一前夫往生時我們並未接到通知,豈不是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請告知如何能規避繼承前夫的債務。律師洪幼珍答:我國《民法》繼承編已經在今年五月修法三讀通過,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負債務清償義務。只剩債務不需清償舉例來說,如果父親死亡時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子女就不需要清償父親的債務;如果父親死亡時有財產,也有債務,子女只要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來清償債務即可。這次修法最大的優點,就是繼承人可以不必再擔心未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會得到「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新法自今年六月施行之後,原則上大部分案件都適用限定繼承規定。至於讀者來信所陳述與被繼承人之間並無來往,因無法得知得繼承的時間點問題,依照新法的規定,如果沒有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陳報法院,未來仍只需要以所得遺產清償債務,所以不必擔心。資料來源:2009年07月09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71790/IssueID/20090709網購七天內退貨 無須再付費
網購七天內退貨 無須再付費未具名讀者問:今年三月我在網路商店買無線電話並當日匯款,隔天收到產品外包裝包膜不完整,店家說產品出貨前需測試故將包膜撕破,但我按說明書充電後仍無法使用,換貨後再收到產品,蓄電量還是不好,因有七天鑑賞期,所以辦退貨並收到退款。不料四月底店家通知我,說電話有被拆過,已花五百元維修,要我付一千元,就當沒這件事,不然要依法處理。我保證沒拆過機子,且產品若已損壞為何完全未告知我,就自行修理?請問該如何處理。律師洪幼珍答:本案為常見的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店家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書面回覆留證據因此讀者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店家也同意並退款,雙方的買賣契約即已解除,讀者應無須再為此商品負任何責任。縱使店家事後主張商品受損要求賠償,讀者也可根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主張店家收到退貨後並未從速檢查並通知消費者,卻拖延一個多月才通知,應視為受領該物。建議讀者可以書面回覆店家,清楚記載事件與日期,除即時給對方回應,也可留下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資料來源:2009年06月16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11806/IssueID/20090616另有真兇 聯結車輾死人無罪
另有真兇 聯結車輾死人無罪2009年06月03日 蘋果日報【呂志明╱台北報導】聯結車駕駛鍾卓勛,兩年前從宜蘭載礦泉水到台北縣三峽鎮,回程不慎輾死女學生黃孟雲後逃逸,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肇事者另有其人,業務過失致死判無罪,肇事逃逸則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事故發生時,黃女才二十歲,黃母含淚表示,對法官判決沒意見,但車禍到底是誰造成的,「誰能給我答案」? 已付395萬和解金鍾的律師黃勝文強調,鍾並無過失,也無意肇逃,事發後已與家屬和解,由保險公司賠償三百九十五萬元,被判刑感到意外,將與鍾研究是否上訴。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鍾卓勛(三十八歲)開著聯結車,行經土城市中央路四段時,黃女騎車與聯結車併行,意外倒地被聯結車輾死。法官依鑑定報告及現場監視畫面,認為應是當時與聯結車同行的白色轎車,為繞過停在路旁的休旅車而碰到機車,才使黃女跌倒被輾斃。 訴訟中和解須知◎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人◎和解金應載明是否包含強制責任險理賠◎肇事責任未確定前,和解書可加註「如法院判甲方無賠償責任時,乙方同意將和解賠償金全額返還資料來源:律師洪幼珍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603/31677529/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2009年04月28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陳宏銘╱連線報導】殺魚工謝政恩六年前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撞死男子蔡建中,他事發隔天就與蔡妻邱美蓉達成三百一十萬元和解,以為事件就此落幕,不料去年又冒出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十五歲女兒蔡汶芸向他求償。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女並未參與上次和解,判謝再賠一百二十萬元,全案確定。 一時疏忽謝政恩昨天談起本案搖頭苦笑,表示事發後他拿出最大誠意,半年內付清三百一十萬元給蔡家,直到去年又挨告,才知道死者結過三次婚,蔡女是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女兒,他現在最擔心的是「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再有人出面求償?」 刑事部分判緩刑三年判決指出,二○○二年八月,謝政恩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遇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不慎撞上蔡建中騎乘另一部水上摩托車,造成蔡死亡、後座的姪兒重傷,隔天謝就與蔡妻邱美蓉以三百一十萬元和解,刑事部分謝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不料去年初,就讀國中的蔡女聲稱她是蔡建中與前妻廖惠玲的女兒,因父母在一九九四年離婚,她跟著母親北上定居,渾然不知父親遭撞過世,直到前年祖父為了哥哥學籍問題與她們聯繫,她才知道父親已往生,因此要謝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二十萬元。 死者父母子女可求償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蔡女確為蔡建中之女,且未參與謝與邱美蓉在事發當時所簽署的和解協議,因此判謝男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不得上訴。律師洪幼珍指出,依《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肇事者若要和解,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要父母、子女及配偶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若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較能確保權益。 和解須知◎和解書簽立應含有權求償的所有人,如被害人配偶、子女與父母簽名◎若無法查證被害人家庭狀況,可在和解書加註「乙方保證並無其他有請求權人,日後如有其他有請求權人向甲方求償,乙方負賠償責任」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428/3158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