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緩起訴受罰 紅單可免繳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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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緩起訴受罰 紅單可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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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緩起訴受罰 紅單可免繳
讀者Andy問:
酒駕的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五九毫克,被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緩起訴處分,條件是繳交國庫四萬元。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還需要繳納五萬多元的交通紅單(罰鍰)嗎?這是否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

律師洪幼珍答: 
駕駛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肇事,除被開紅單,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致駕駛人覺得一次違規被處罰兩次很不合理,因此《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原則」。意即酒駕被起訴判刑,就不會被監理機關罰款,不過仍會被吊扣駕照。 
但是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是不起訴的一種,所以緩起訴仍要繳交通罰款。
不過目前大多數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所以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也有法官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認為,若該酒駕被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低於違規事項的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因你已繳緩起訴處分金,若又被催繳紅單罰鍰,你可以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繳緩起訴處分金,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交通法庭應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一萬多元。但要注意,聲明異議一定要在接到交通裁決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向當地法院交通法庭提出,逾期會遭法院駁回。
20 天內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2010年07月29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96771/IssueID/20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