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Q:先生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
請問洪幼珍律師:
我與先生結婚已半年,現有一子剛滿三個月,婚後因工作關係並未與先生同住,生產後小孩都是由娘家媽媽及我照顧!因先生長期有說謊習慣!原先幾次發現都以原諒處理,日前買車時貸款,先生當擔保人才發現他在外有欠卡債,且被兩家銀行列為信用不良及呆帳戶,還涉及簽賭。目前我在貿易公司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每月約六至七萬!扣除車貸和信貸及生活開銷每月可剩餘約兩萬存用,先生目前則是在加工區擔任臨時工月薪一萬八,但收入不穩!之前曾半年多才領薪水!其他時間則是務農但收入不定!平日小孩和開銷皆是由我負擔,因先生習慣性說謊現已造成我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想結束這段婚姻,請問:
一、和先生辦理離婚的可能性?
二、關於孩子的監護權爭取的機率有多大?
三、先生在外頭的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與小孩?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因為訴訟離婚有相當的要件,如果你認為你的先生習慣性說謊,已造成你身心莫大負擔,而想要離婚,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你們相處還有其他問題,例如常吵架、冷戰、辱罵、打人等虐待行為?且他的簽賭案件判決如何?他是否為組頭?都會對訴訟離婚有影響,所以以你目前的情形,有可能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3款「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理由。
二、如果可協議離婚或訴訟准離婚,因小孩平日都由你照顧,且實務多採「幼兒從母」原則,因此由你取得監護權的機率相當大。
三、夫妻的債務法律上自行負責,除非夫過世,他的債務才會由繼承人繼承,但是事實上,如果他欠債,債權人也會騷擾你們全家,造成困擾。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請問洪幼珍律師:
我與先生結婚已半年,現有一子剛滿三個月,婚後因工作關係並未與先生同住,生產後小孩都是由娘家媽媽及我照顧!因先生長期有說謊習慣!原先幾次發現都以原諒處理,日前買車時貸款,先生當擔保人才發現他在外有欠卡債,且被兩家銀行列為信用不良及呆帳戶,還涉及簽賭。目前我在貿易公司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每月約六至七萬!扣除車貸和信貸及生活開銷每月可剩餘約兩萬存用,先生目前則是在加工區擔任臨時工月薪一萬八,但收入不穩!之前曾半年多才領薪水!其他時間則是務農但收入不定!平日小孩和開銷皆是由我負擔,因先生習慣性說謊現已造成我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想結束這段婚姻,請問:
一、和先生辦理離婚的可能性?
二、關於孩子的監護權爭取的機率有多大?
三、先生在外頭的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與小孩?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因為訴訟離婚有相當的要件,如果你認為你的先生習慣性說謊,已造成你身心莫大負擔,而想要離婚,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你們相處還有其他問題,例如常吵架、冷戰、辱罵、打人等虐待行為?且他的簽賭案件判決如何?他是否為組頭?都會對訴訟離婚有影響,所以以你目前的情形,有可能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3款「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理由。
二、如果可協議離婚或訴訟准離婚,因小孩平日都由你照顧,且實務多採「幼兒從母」原則,因此由你取得監護權的機率相當大。
三、夫妻的債務法律上自行負責,除非夫過世,他的債務才會由繼承人繼承,但是事實上,如果他欠債,債權人也會騷擾你們全家,造成困擾。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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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
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請問洪律師:我曾受家暴,因而離家多年,我先生堅持不離婚,現在我卻與男友產下一子,戶口登記在我名下,但我該怎麼才能離的了婚?高雄 洪幼珍律師:如果你是因家暴才離家,也有証人或驗傷單可証明,可以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的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但是因你另與他人生子,你的先生也可對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下,你仍可以民法1052條第2 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要求法院准你們離婚。參考法條: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1052條第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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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請問洪律師:洪律師您好,目前正準備和前妻進行孩子撫養權的官司,想請問以下幾點問題:1.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訴訟會在何地進行? 是父親還是母親的戶籍地或是居住地? 抑或是孩子的戶籍地?2.請問想在孩子撫養權的訴訟勝訴,有哪幾個重要的條件?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您已離婚,如果監護權已約定給對方,現在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與一般聲請法院判決離婚並附帶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的情形不同,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之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所以如提出改定監護權事件,會在您孩子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法院進行。二、在改定監護權事件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你必須提出你前妻在監護子女上對子女有何教養不當、不讓你探視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而且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因此,在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其主要訪視要點為1、雙方之職業及收入;2、健康狀況;3、婚姻/生育狀況;4、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5、被監護人之意願;6、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7、居家環境;8、生活狀況;9、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10、經濟狀況等,此外,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通常法官亦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總結來說,改定監護權人的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以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來作判斷。所以你應提出由對方監護子女有何不利的理由及證據,也要能爭取子女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日後願意與你同住,較能取得監護權。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之1:「I.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II.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Q:放棄監護權後,子女可否繼承財產?
Q:放棄監護權後,子女可否繼承財產?請問洪律師:大嫂與我哥提出離婚後,擅自將小孩帶回娘家,又百般刁難我哥探視小孩,,目前她極力爭取小孩中,因為我家受夠她反覆的來亂,我哥想主動放棄小孩監護權,與她脫離關係回到平靜生活,請問如果監護權歸母親,那小孩長大後是否可以繼承我哥財產,如何杜絕他利用小孩謀財,因為我大嫂很重錢,私心也很重,如果法院判決成立,結果多年後不滿是否仍能提出反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所謂監護權,係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目的乃為保護未成年人,與繼承制度無關。如監護權歸女方,小孩與你哥仍有父子關係,以後當然可以繼承你哥財產。二、如你哥不爭取小孩監護權,法院也會裁定你哥哥有探視會面權,目前一般法院會判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在每個月有數天可探視子女與子女同住。三、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你哥即使非小孩監護權人,仍依法要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四、如果對方不讓你哥哥探視子女,或有虐待子女、對子女不利的情形,你哥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法院改定子女監護權。參考法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
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請問洪律師: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父親只有一塊地(與他人共同持有)可以用來償還目前債務,父親與債權人協商,願給A債權人2/1的地,其餘1/2給另一位B債權人,但A債權人不同意,父母很有誠意要清償這筆債務,但因其中一位債權人不願接受,所以無法償還,目前父母親尚在,無法使用拋棄繼承,請問兒女們一定要負擔還債的義務嗎?假設對方訴諸法律,兒女們的薪資戶是否會被凍結,用來幫父母還債。我們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處理,請律師幫幫忙提供我一些資訊?高雄 洪幼珍律師: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所以你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因債務人僅是你父母,子女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除非子女擔任父母的保証人、或簽本票給債權人、或於父母死後未拋棄繼承,兒女才要負擔還債的義務。所以如無前述情形,兒女薪資帳戶應不會被凍結。參考法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