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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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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

請問洪律師:
我曾受家暴,因而離家多年,我先生堅持不離婚,現在我卻與男友產下一子,戶口登記在我名下,但我該怎麼才能離的了婚?

高雄   洪幼珍律師:
如果你是因家暴才離家,也有証人或驗傷單可証明,可以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的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但是因你另與他人生子,你的先生也可對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下,你仍可以民法1052條第2 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要求法院准你們離婚。

參考法條:
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1052條第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