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想要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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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要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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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要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請問洪律師:

    因為先生習慣對我說謊,我們早已造成感情裂痕!雖然沒有暴力相向,但精神上的折磨已讓我不堪負荷!平時也常因為細故爭吵及冷戰,先生多次以死威脅作為求取原諒的手段!婆婆也曾幫他謊稱病重對我及家人施壓!之前提及先生經濟狀況,並非他家經濟狀況不好,而是因先生無一技之長,他爸媽用錢拜託人找了份臨時工給他,之前他們給的聘金也幾乎都花在結婚用品(婚紗...)新房(他家)的裝潢及家具還有小孩的花費!之前結婚宴客男方家喜宴酒席(約二十萬)收回禮金十幾萬!也全數被公公拿走!其他生活開銷皆是我個人薪資支付。他又涉及賭博案件被解職,現在他們不同意協議離婚!而且他家人時常到娘家或用電話要求原諒先生,極其袒護!且婆婆多次以威脅口氣告訴我他們有權利將小孩抱走,逼我妥協,我家人也因此深受其擾!且因先生家認識一些希望民意代表,我家人擔心他們會動用關係對我施壓及搶走小孩監護權!真的很希望能借重洪律師的豐富經驗!請洪律師您幫忙我及家人度過難關。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因民法1052條第1項關於判決離婚的事由中規定「10、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如果你先生的簽賭案未被判刑,就不構成該條的離婚理由。

二、一般協議離婚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理由大都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或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三類,而究竟如何主張,需由律師與當事人詳細面談才能做最好主張。

三、如果在協議離婚期間,對方要抱走小孩,你也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小孩暫時由你監護,也可同時告離婚,由法官一併審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