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離婚後,男方未履行監護扶養義務該怎麼辦?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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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離婚後,男方未履行監護扶養義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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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離婚後,男方未履行監護扶養義務該怎麼辦?

請問洪律師:
我跟前夫育有一男一女,離婚之後,兒子的監護權歸前夫,女兒的監護權歸我,事隔三、四年後,前夫好像交了女友,突然跟我表明說不要這兒子了,結果現在把兒子丟給我來扶養。請問:前夫須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我可向前夫索賠那些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呢?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果你們離婚時已約定雙方各自監護一名子女,扶養費也各自負擔,所以兒子的扶養費應該由前夫負擔,如果妳想爭取兒子監護權,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兒子監護權,並起訴要求前夫負擔未來兒子至成年時的扶養費,及追討妳現在幫他巳付的兒子扶養費。
二、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子女都有照顧扶養義務,不因監護權歸屬何人而不同,即使將來妳取得兒子的監護權,男方仍須負支付扶養費之義務。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民法第1116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