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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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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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請問洪律師:
我與前夫離婚已五年,孩子的監護權雙方共有,但前夫未依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給付贍養費,孩子的生活費、學費、扶養費等,前夫皆未負擔,請問,我可以幫孩子向法院申請『對父親免除扶養』嗎?因為前夫負債又沒工作,我怕將來他老了會反過來拖累孩子。再請問,要如何申請呢?我要準備什麼資料來證明前夫未盡到扶養責任。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 依您所述,是唯恐前夫於晚年對子女主張民事上之權利或追究刑事上之責任,所以希望經由法院預先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但,在您的前夫還沒做任何法律上的動作以前,不建議子女先行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在」,因為依法院的見解,得否提起「確認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訟,在法律上之認定相當嚴格,通常需有具體事實證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站在避免您可能浪費勞力、時間及費用之立場,仍建議於有「具體事件」發生時(例如前夫提起訴訟,或如上開判決事例,子女遭養護中心求償之狀況),再採取相對應之動作較為妥當。
二、 當您的前夫果真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您的子女可分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而為抗辯。例如您的子女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您前夫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減輕扶養義務」;假如「情節重大」,可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
三、 如果您想事先準備證據蒐集的動作,建議可以保留您及子女之歷年存摺明細、子女歷年支出,並可請親人證明您的前夫確實「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118-1 條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