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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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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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請問洪律師:
洪律師您好,目前正準備和前妻進行孩子撫養權的官司,想請問以下幾點問題:
1.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訴訟會在何地進行? 是父親還是母親的戶籍地或是居住地? 抑或是孩子的戶籍地?
2.請問想在孩子撫養權的訴訟勝訴,有哪幾個重要的條件?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因您已離婚,如果監護權已約定給對方,現在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與一般聲請法院判決離婚並附帶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的情形不同,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之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所以如提出改定監護權事件,會在您孩子戶籍地或居住地的法院進行。
二、在改定監護權事件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你必須提出你前妻在監護子女上對子女有何教養不當、不讓你探視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而且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因此,在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其主要訪視要點為1、雙方之職業及收入;2、健康狀況;3、婚姻/生育狀況;4、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5、被監護人之意願;6、家庭互動與成員態度;7、居家環境;8、生活狀況;9、教養態度與照顧計畫;10、經濟狀況等,此外,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通常法官亦會予以尊重而採為裁定判斷基礎之一。總結來說,改定監護權人的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以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來作判斷。所以你應提出由對方監護子女有何不利的理由及證據,也要能爭取子女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日後願意與你同住,較能取得監護權。

參考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條之1:
「I.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II.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