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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父母親個人的債務,子女是否應負償還的責任?
請問洪律師:
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父親只有一塊地(與他人共同持有)可以用來償還目前債務,父親與債權人協商,願給A債權人2/1的地,其餘1/2給另一位B債權人,但A債權人不同意,父母很有誠意要清償這筆債務,但因其中一位債權人不願接受,所以無法償還,目前父母親尚在,無法使用拋棄繼承,請問兒女們一定要負擔還債的義務嗎?假設對方訴諸法律,兒女們的薪資戶是否會被凍結,用來幫父母還債。我們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處理,請律師幫幫忙提供我一些資訊?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所以你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因債務人僅是你父母,子女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除非子女擔任父母的保証人、或簽本票給債權人、或於父母死後未拋棄繼承,兒女才要負擔還債的義務。所以如無前述情形,兒女薪資帳戶應不會被凍結。
參考法條: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請問洪律師:
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父親只有一塊地(與他人共同持有)可以用來償還目前債務,父親與債權人協商,願給A債權人2/1的地,其餘1/2給另一位B債權人,但A債權人不同意,父母很有誠意要清償這筆債務,但因其中一位債權人不願接受,所以無法償還,目前父母親尚在,無法使用拋棄繼承,請問兒女們一定要負擔還債的義務嗎?假設對方訴諸法律,兒女們的薪資戶是否會被凍結,用來幫父母還債。我們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處理,請律師幫幫忙提供我一些資訊?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所以你父母向他人借貸,目前無力償還,因債務人僅是你父母,子女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除非子女擔任父母的保証人、或簽本票給債權人、或於父母死後未拋棄繼承,兒女才要負擔還債的義務。所以如無前述情形,兒女薪資帳戶應不會被凍結。
參考法條: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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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父母親替人作保,子女是否會被連累?
Q:父母親替人作保,子女是否會被連累?請問洪律師:我爸在外面幫人作保我們皆不知情,如今知道債務人跑路了;我媽跟我們小孩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我們名下有不動產等,我也已經嫁出去了,是否會影響到我跟我母親呢?母親該離婚解決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保證債務是由你父親自已承擔,債權人只可依保證契約對他提吿,並向法院聲請扣押他的不動產、存款及薪水。因你們並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無法扣押你們家人的財產,所以不會影響到妳跟妳母親。二、如果將來你父親往生後,建議你們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方式,避免因概括繼承而承擔你父親的債務。三、又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你母親並不用以離婚作為解決方法。參考法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
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請問洪律師:你好,我接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我償還我父親生前債務。二十幾年前我母親已和我父親離婚,我父親就很少和我們聯絡,甚至連死了我們也不知道,生前就沒照顧我們,死後卻要我還債?更何況我經濟又不好,請幫幫我,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債權債務,如果你們沒有在知道你父親死亡後三個月內,向你父親戶籍地的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就要承受你父親的債務。但現行法已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即使你概括繼承你父親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你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二、法院發執行命令前,債權人一定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也會寄通知到你們的戶籍地,所以你們應會知道被告,但是如果債權人在你父親生前已對他提吿,法院已判決確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因你們是父親的繼承人,也要繼承他的債務,但可主張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你門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閱覽卷宗,知道之前的判決或執行名義有無合法送給你們,及查明你父親有無遺產(向稅捐機關查詢),再考慮是否提起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參考法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1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2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1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2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3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Q:如何訂立代筆遺囑?
Q:如何訂立代筆遺囑?
Q:如何訂立代筆遺囑? 請問洪律師: 我的父親目前年事雖高,但意識清楚、身體硬朗。前陣子父親說他想要事先立好遺囑。聽別人說可以找別人代筆遺囑,但最近剛好看到代筆遺囑的爭議新聞,最後不但被法院認定無效,還惹上刑事侵占罪嫌。所以我父親想要知道要如何辦理代筆遺囑?代筆遺囑是不是都要用紙筆書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我父親不善言詞表達,能否由旁人代我父親宣讀遺囑要旨,再由我父親以點頭或搖頭的舉動表達?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是代筆遺囑需要注意的事情? 洪幼珍律師: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只有五種,由於您父親意識清楚且身體硬朗,唯一就是不識字,這樣評估下來只有三種遺囑方式可以選擇,分別為「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代筆遺囑」,其中又以代筆遺囑較為簡便。雖然代筆遺囑不若其他兩種遺囑方式需要透過公證人才能完成,所以比較簡便。但代筆遺囑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細節,才不會因為一時疏忽,讓好不容易訂立的代筆遺囑,最後卻變成一張廢紙。 訂立代筆遺囑有以下幾個重要的要件: 一、見證人: 代筆遺囑需要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代筆人(民法第1194條)。三位見證人的身分不能與遺囑內容有利害衝突關係(民法第1198條)。 二、作成代筆遺囑的方式: 首先,在製作代筆遺囑之前,您父親要事先:(1)整理列出他的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存款、不動產等。(2)規畫他的財產在過世後要怎麼分配。上述這些就是您父親的遺囑要旨。在您父親意識清楚下,當三位見證人都到齊後,由您父親開始口述遺囑要旨,其中一位見證人擔任代筆人,筆記您父親口述的遺囑要旨。代筆人筆記結束後,當場宣讀及講解筆記內容,由您父親及其他見證人核對筆記的內容是否與遺囑人的口述遺囑要旨相符合。筆記內容經過您父親認可無誤後,代筆人於遺囑填載當天的日期,再由三位見證人及您父親在遺囑上簽名,如此一來就完成了代筆遺囑。若您父親因不識字而無法簽名,可以蓋指印代替簽名(民法第1194條)。 其次,代筆遺囑不僅可以使用電腦打字,也可以先由代筆人起稿,而後送交他人打字。因為代筆遺囑最重要的,仍著重在見證人當場宣讀及講解筆記的遺囑內容,讓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內容的正確性及真實性,而非重在訂立遺囑的書寫方式。 最後,代筆遺囑必須是您父親在沒有受到旁人的影響下,當場親口敘述遺囑要旨才行。若是由旁人代您父親宣讀遺囑要旨,而您父親只是以動作舉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這樣的代筆遺囑是無效的。 三、民法有關代筆遺囑的規定只有區區2個條文(第1194條及第1198條),但實務上因代筆遺囑而衍生的爭議問題卻很多,例如發生爭議後該如何舉證及侵害特留分等問題,卻不見得可以從上開2個條文找到解答。倘若您父親對於訂立代筆遺囑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來電預約諮詢。Q:先生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
Q:先生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請問洪幼珍律師: 我與先生結婚已半年,現有一子剛滿三個月,婚後因工作關係並未與先生同住,生產後小孩都是由娘家媽媽及我照顧!因先生長期有說謊習慣!原先幾次發現都以原諒處理,日前買車時貸款,先生當擔保人才發現他在外有欠卡債,且被兩家銀行列為信用不良及呆帳戶,還涉及簽賭。目前我在貿易公司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每月約六至七萬!扣除車貸和信貸及生活開銷每月可剩餘約兩萬存用,先生目前則是在加工區擔任臨時工月薪一萬八,但收入不穩!之前曾半年多才領薪水!其他時間則是務農但收入不定!平日小孩和開銷皆是由我負擔,因先生習慣性說謊現已造成我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想結束這段婚姻,請問:一、和先生辦理離婚的可能性?二、關於孩子的監護權爭取的機率有多大?三、先生在外頭的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與小孩?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為訴訟離婚有相當的要件,如果你認為你的先生習慣性說謊,已造成你身心莫大負擔,而想要離婚,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你們相處還有其他問題,例如常吵架、冷戰、辱罵、打人等虐待行為?且他的簽賭案件判決如何?他是否為組頭?都會對訴訟離婚有影響,所以以你目前的情形,有可能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3款「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理由。二、如果可協議離婚或訴訟准離婚,因小孩平日都由你照顧,且實務多採「幼兒從母」原則,因此由你取得監護權的機率相當大。三、夫妻的債務法律上自行負責,除非夫過世,他的債務才會由繼承人繼承,但是事實上,如果他欠債,債權人也會騷擾你們全家,造成困擾。參考法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
Q:家庭暴力可否訴請離婚?請問洪律師:我曾受家暴,因而離家多年,我先生堅持不離婚,現在我卻與男友產下一子,戶口登記在我名下,但我該怎麼才能離的了婚?高雄 洪幼珍律師:如果你是因家暴才離家,也有証人或驗傷單可証明,可以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的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但是因你另與他人生子,你的先生也可對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下,你仍可以民法1052條第2 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要求法院准你們離婚。參考法條: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1052條第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
Q:保證債務與夫妻財產制?請問洪律師:我與先生在102年結婚,先生在99年曾幫友人做個人信貸保證人,結果最近收到銀行催繳單,銀行說原借款人跑掉。請問先生的負債是否為夫妻共有呢?銀行會扣押老婆名下的財產嗎?如果銀行一直找不到原借款人,先生是否就必須永遠承擔這筆負債呢?我們結婚時並未申請所謂的夫妻財產共有或分開,現在申請分開制有效嗎?老婆能不用理會丈夫的負債嗎?謝謝您!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因為你先生是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不還款,你先生就要負連帶責任還款,但還款後,你先生可再要求原借款人償還。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原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人名下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所以你應該不會承擔此筆債務,也不用現在申請分別財產制。但如果你先生未償還保證債務,在他過世後,你及子女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到時候可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參考條文: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
Q:子女可否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之扶養義務?請問洪律師:我與前夫離婚已五年,孩子的監護權雙方共有,但前夫未依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給付贍養費,孩子的生活費、學費、扶養費等,前夫皆未負擔,請問,我可以幫孩子向法院申請『對父親免除扶養』嗎?因為前夫負債又沒工作,我怕將來他老了會反過來拖累孩子。再請問,要如何申請呢?我要準備什麼資料來證明前夫未盡到扶養責任。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 依您所述,是唯恐前夫於晚年對子女主張民事上之權利或追究刑事上之責任,所以希望經由法院預先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但,在您的前夫還沒做任何法律上的動作以前,不建議子女先行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在」,因為依法院的見解,得否提起「確認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訟,在法律上之認定相當嚴格,通常需有具體事實證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站在避免您可能浪費勞力、時間及費用之立場,仍建議於有「具體事件」發生時(例如前夫提起訴訟,或如上開判決事例,子女遭養護中心求償之狀況),再採取相對應之動作較為妥當。二、 當您的前夫果真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您的子女可分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而為抗辯。例如您的子女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您前夫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減輕扶養義務」;假如「情節重大」,可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三、 如果您想事先準備證據蒐集的動作,建議可以保留您及子女之歷年存摺明細、子女歷年支出,並可請親人證明您的前夫確實「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參考法條:民法第 1118-1 條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