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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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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應如何救濟?

請問洪律師:
你好,我接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我償還我父親生前債務。二十幾年前我母親已和我父親離婚,我父親就很少和我們聯絡,甚至連死了我們也不知道,生前就沒照顧我們,死後卻要我還債?更何況我經濟又不好,請幫幫我,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因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債權債務,如果你們沒有在知道你父親死亡後三個月內,向你父親戶籍地的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就要承受你父親的債務。但現行法已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即使你概括繼承你父親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你仍可主張限定繼承。
二、法院發執行命令前,債權人一定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法院也會寄通知到你們的戶籍地,所以你們應會知道被告,但是如果債權人在你父親生前已對他提吿,法院已判決確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因你們是父親的繼承人,也要繼承他的債務,但可主張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你門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閱覽卷宗,知道之前的判決或執行名義有無合法送給你們,及查明你父親有無遺產(向稅捐機關查詢),再考慮是否提起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1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2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4條:「1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2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3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