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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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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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

請問洪幼珍律師:
我於93年加入一家健身中心,合約兩年到期,以信用卡每月自動扣款,但於約96年起即幾乎未再使用(一年也許不到五次),期間一樣是有扣款,同時我的信用卡也於97年11月到期,即健身房此後扣不到款,我於上星期接到健身中心電話說既使我要解約也必須把欠費繳清(即信用卡到期後扣不到款的約五個月)在此想請教律師您幾個問題:
一、我將合約書檢視過一遍,其上有寫說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在"另行通知,但我有查過定型化契約不得登載事項有註明說=(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 ",不另通知消費者)這個選項,那我想請問,我之前所簽的那份合約可以適用這個條件嗎?如果適用,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力呢?
二、因為這個規定是96年8月生效,我簽約是在93年,效力有溯及既往嗎?
三、我之前打去消保會,對方說這就像電信契約一樣,門號到期你不解約就繼續扣月租費,是這樣嗎?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原合約書有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再另行通知,巳顯失公平,可依消保法主張無效,且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巳針對不得登載事項「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依法你所簽的合約自96年8月後即可以適用這個規定。
二、因你是使用健身房,與電信契約不同,且健身中心應在契約原到期日前通知你,亦應在信用卡扣不到款後儘速通知你,你可主張契約在96年8月後即巳失效,要求他們還你多扣的卡費,也可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健身中心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