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租賃物的修繕責任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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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租賃物的修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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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租賃物的修繕責任

請問洪律師:
您好,請問我的房子今年出租給房客合約於103年7月1日開始計算,我在6月25日就交鑰匙給房客,房客從第一次看屋到交鑰匙總共來了4次看屋,從一開始說好的哪些家俱要與哪些不要,我們都依照他們的要求將他們需要用到的物品留下借給他們使用,不料他們又反反覆覆說同樣物品又不要,原本不要的又說要...現在又說我們房子有壁癌,要我們負責修繕,還有洗面盆的排水孔是可以用塞子塞住的,並沒有壞掉,但他們卻要求換新,(關於這點我們有需要更換嗎?)還有百葉窗壞掉了 (他們也要求我們全部更換)想請問那如果房子壁癌修繕這段期間他們若要求要退修繕房子這段時間的房租這樣合理嗎?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洗面盆的排水孔是可以用塞子塞住的,並沒有壞掉,但他們卻要求換新」,以及「百葉窗壞掉全部更換」,是否更換得由你們雙方協議決定。但如由出租人所修繕,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之規定即對租賃物負有保管及保持義務。
二、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交付及合用有保持義務,所以房子壁癌修繕這段期間如果他們因此無法入住(即無法使用收益),他們要求要退修繕房子這段時間的房租,似為合理,但如雙方有爭議,亦得向鄉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考法條:
民法第432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