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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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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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

請問洪律師:
在"買賣房屋糾紛(一)"之程序後,現在我已經請仲介公司寄出了第一封和第二封存證信函了,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違約了,要沒收其已給付之價金(履保專戶)
請現在問的是:
(一)請問接下來存証信函通知買法違約後,相關的手序為何?需要做些什麼?
(二)我是否要透過法院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因為永慶說雖然是對方違約,但我仍然要告法院才要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價金)。
(三)請問我何時才可以繼續賣我這間因對方違約而沒賣出去的房子。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巳以存証信函通知買方違約後,你可以選擇以下二方式之一種,1、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契約,並給付未給足的價金,或2、主張對方違約,依契約條款要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二種方式只能擇一,你可以選擇對你較有利的方式。
二、你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
三、如果你巳以存証信函依契約條款合法解約,法律上即可另行賣屋。但建議可與你的仲介公司討論何時賣較好,較不會另行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