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Q: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時,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二)?
請問洪律師:
在"買賣房屋糾紛(一)"之程序後,現在我已經請仲介公司寄出了第一封和第二封存證信函了,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違約了,要沒收其已給付之價金(履保專戶)
請現在問的是:
(一)請問接下來存証信函通知買法違約後,相關的手序為何?需要做些什麼?
(二)我是否要透過法院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因為永慶說雖然是對方違約,但我仍然要告法院才要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價金)。
(三)請問我何時才可以繼續賣我這間因對方違約而沒賣出去的房子。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巳以存証信函通知買方違約後,你可以選擇以下二方式之一種,1、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契約,並給付未給足的價金,或2、主張對方違約,依契約條款要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二種方式只能擇一,你可以選擇對你較有利的方式。
二、你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
三、如果你巳以存証信函依契約條款合法解約,法律上即可另行賣屋。但建議可與你的仲介公司討論何時賣較好,較不會另行有爭議。
請問洪律師:
在"買賣房屋糾紛(一)"之程序後,現在我已經請仲介公司寄出了第一封和第二封存證信函了,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違約了,要沒收其已給付之價金(履保專戶)
請現在問的是:
(一)請問接下來存証信函通知買法違約後,相關的手序為何?需要做些什麼?
(二)我是否要透過法院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因為永慶說雖然是對方違約,但我仍然要告法院才要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價金)。
(三)請問我何時才可以繼續賣我這間因對方違約而沒賣出去的房子。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如巳以存証信函通知買方違約後,你可以選擇以下二方式之一種,1、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契約,並給付未給足的價金,或2、主張對方違約,依契約條款要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二種方式只能擇一,你可以選擇對你較有利的方式。
二、你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才有辦法拿到履保專戶中的賣方交繳之價金。
三、如果你巳以存証信函依契約條款合法解約,法律上即可另行賣屋。但建議可與你的仲介公司討論何時賣較好,較不會另行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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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
Q:房屋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請問洪律師:洪律師妳好:事情是這樣的,我於今年8月委託仲介公司買下一間房子,在交屋當天,前屋主只給我們一把大門鑰匙,當天就有詢問前屋主是否還有內門鑰匙和房間鑰匙,當時前屋主都說沒有,後來我們便跑去該社區詢問,得知房子應該有外門、內門、房間鑰匙,以及社區門禁和地下室磁卡,我再請仲介公司去告知屋主相關情況,仲介公司回覆我說:內門和房間鑰匙以及門禁和地下室磁卡早已弄丟,前屋主現在已願意負責門禁和地下室磁卡的費用,至於房間和內門鑰匙卻說合約沒記載要給予,想請問律師,房屋買賣,該房屋鑰匙、磁卡(遙控器)應該屬於很基本的東西,難道合約中沒記載這些東西,前屋主就不用負責處理嗎?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 買賣房屋交屋時,依交易習慣賣方通常要交給買方鑰匙及遙控器,使買方可以完全占有、使用房屋,就民法而言,可以說交給買方鑰匙及遙控器是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如果賣方不履行,你們可以要求買賣價金應扣除此部分重打鑰匙的費用,但如果賣方已願負擔門禁及地下室磁卡的費用,建議你可以找鎖匠換新鎖,居住會較為安全,至於費用可協議由雙方共同負擔或由賣方負擔。Q: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Q: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請問洪律師: 現在我們所住的房子因貸款,所以將房子登記妹妹的名字,而妹妹因工作住外面,她表示房子是我和爸媽在住,所以要求貸款都要我繳,協調房屋登記共有妹妹也不願意,想問如何預防妹妹在房貸繳清後把房子賣掉,或是有其他可以保障自己與父母永久使用房屋的權利。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 你的情形是算借用妹妹名字登記房屋,所以可以和妹妹簽契約聲明是你的房子,如果她違約把房屋賣掉須賠償違約金,且可要求她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于你或你的父母,以保障你的權利。Q:租賃物的修繕責任
Q:租賃物的修繕責任請問洪律師:您好,請問我的房子今年出租給房客合約於103年7月1日開始計算,我在6月25日就交鑰匙給房客,房客從第一次看屋到交鑰匙總共來了4次看屋,從一開始說好的哪些家俱要與哪些不要,我們都依照他們的要求將他們需要用到的物品留下借給他們使用,不料他們又反反覆覆說同樣物品又不要,原本不要的又說要...現在又說我們房子有壁癌,要我們負責修繕,還有洗面盆的排水孔是可以用塞子塞住的,並沒有壞掉,但他們卻要求換新,(關於這點我們有需要更換嗎?)還有百葉窗壞掉了 (他們也要求我們全部更換)想請問那如果房子壁癌修繕這段期間他們若要求要退修繕房子這段時間的房租這樣合理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洗面盆的排水孔是可以用塞子塞住的,並沒有壞掉,但他們卻要求換新」,以及「百葉窗壞掉全部更換」,是否更換得由你們雙方協議決定。但如由出租人所修繕,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之規定即對租賃物負有保管及保持義務。二、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交付及合用有保持義務,所以房子壁癌修繕這段期間如果他們因此無法入住(即無法使用收益),他們要求要退修繕房子這段時間的房租,似為合理,但如雙方有爭議,亦得向鄉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參考法條:民法第432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Q:退租約了,還有其它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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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車禍事件的訴訟流程請問洪律師:洪律師你好,想請教因車禍所造成之過失傷害,我有肇事之項目,對方也有肇事之項目,請問這責任該如何區分? 若提出刑事訴訟,需要有辯護人嗎?亦或交由檢察官即可? 訴訟流程該如何進行?目前已進入區公所調解中。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 如雙方都有過失,一般是按過失比例分擔,可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責任比例,於將來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亦可用來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二、 如提出告訴或被對方告,有律師協助較能保護自身權益,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陪同開庭(費用較貴),可考慮請律師寫書狀及提供法律意見。三、 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流程。通常是先提刑事告訴,在檢察官對肇事者起訴後,即可向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用)。但是請您留意,過失傷害告訴須於事發後六個月內提起,民事賠償則於二年內提出。參考法條: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Q: 一罪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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