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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對不同縣市的肇事者提出聲請強制執行?
請問洪律師:
我們是車禍受害人(桃園人),肇事者是花蓮人,我們已於101年10月18日在桃園縣內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150萬,100萬由肇事者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另外50萬由肇事者負責。依照調解筆錄內容,肇事者需於101年11月18日前先匯入10萬元,另外40萬從101年12月10日起分兩年內按月還款16,666至全數付清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至今尚未收到肇事者匯入一分一亳,並且完全對方失聯,請問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是花蓮人,是否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煩請回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強制執行是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此提問人可以先至各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看債務人有無財產位於桃園縣內(不動產或存款銀行或其上班地點),如果有的話就可在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他地區的財產在請桃園地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如果債務人在別的地方都沒有財產,那就只能到花蓮強制執行。
二、建議先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資料,看對方的財產在何處,如為不動產,就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如為其他財產或薪資,就要向財產或薪資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不是一定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問洪律師:
我們是車禍受害人(桃園人),肇事者是花蓮人,我們已於101年10月18日在桃園縣內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150萬,100萬由肇事者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另外50萬由肇事者負責。依照調解筆錄內容,肇事者需於101年11月18日前先匯入10萬元,另外40萬從101年12月10日起分兩年內按月還款16,666至全數付清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至今尚未收到肇事者匯入一分一亳,並且完全對方失聯,請問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是花蓮人,是否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煩請回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強制執行是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此提問人可以先至各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看債務人有無財產位於桃園縣內(不動產或存款銀行或其上班地點),如果有的話就可在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他地區的財產在請桃園地院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如果債務人在別的地方都沒有財產,那就只能到花蓮強制執行。
二、建議先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資料,看對方的財產在何處,如為不動產,就要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如為其他財產或薪資,就要向財產或薪資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不是一定要到花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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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請求加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Q:如何請求加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請問洪律師:先父生前均每日按時外出晨運,於遭遊覽車撞擊往生,經過冗長的司法程序,我等(被害人家屬)已獲法院判決相對人(遊覽車公司)須賠償3佰餘萬元,目前正進行聲請強制執行過程。我等曾兩次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即相對人陳報財產,但債務人均未向法院陳報,法院亦未追究;於是我等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並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但至今已逾一個半月時間卻未獲得法院任何相關訊息。請問法院依何法律可以不處理案件?我等又應如何爭取自身權益?在此先感謝您的大力協助!!高雄 洪幼珍律師:強制執行法第22條雖規定可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但因管收涉及人身自由,法官比較不會同意立即管收,可能要調查之後才會作決定,你們可要求法院依22條第三項先命該公司提供擔保,如該公司無相當擔保,即可要求法院管收。因法院案件很多,而且法院在八月底法官有大幅度調動,很多案件都未進行,建議你們再以寫狀子的方式要求法院處理。Q:車禍事件的訴訟流程
Q:車禍事件的訴訟流程請問洪律師:洪律師你好,想請教因車禍所造成之過失傷害,我有肇事之項目,對方也有肇事之項目,請問這責任該如何區分? 若提出刑事訴訟,需要有辯護人嗎?亦或交由檢察官即可? 訴訟流程該如何進行?目前已進入區公所調解中。謝謝!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 如雙方都有過失,一般是按過失比例分擔,可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責任比例,於將來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亦可用來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二、 如提出告訴或被對方告,有律師協助較能保護自身權益,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陪同開庭(費用較貴),可考慮請律師寫書狀及提供法律意見。三、 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流程。通常是先提刑事告訴,在檢察官對肇事者起訴後,即可向審理該案件的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用)。但是請您留意,過失傷害告訴須於事發後六個月內提起,民事賠償則於二年內提出。參考法條: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Q: 一罪不二罰?
Q: 一罪不二罰?請問洪律師:請問一下洪律師,我因為酒駕肇事,對方有受輕傷,我的酒測值是0.37,我沒有前科,已經跟對方和解了,檢察官對我緩起訴但要服60小時勞動服務和繳交處分金3萬。請問律師,現在我收到罰單催繳,但我已經繳處分金了,為什麼又要我繳紅單的罰款?法律不是說一罪不二罰嗎?監理處吊扣駕照程序要怎麼處理?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駕駛者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依刑法第185之3罪態駕駛罪法辦,但《行政罰法》第26條有「一事不二罰」之規定,所以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處分則無法免除。二、至於遭緩起訴處分之情況,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是不起訴的一種,所以緩起訴仍要繳交通罰款。不過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所以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如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之罰金低於違規事項之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三、故您遭檢方緩起訴命繳處分金3萬元,如又遭催繳紅單罰鍰,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須注意者,聲明異議一定要在接到交通裁決書後20日內,以書狀向當地法院交通法庭提出,逾期將遭法院駁回。四、另外,吊扣駕照之手續,須由您或您的代理人於期限內持您的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併請注意。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
Q:公司負責人之保證責任?請問洪律師:我跟同事合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掛名負責人,同事是股東佔股90%,我佔5%,另有兩個同事合計5%,請問如果公司營運不下去時,目前我們跟兩家銀行尚餘NT$350萬未還,如果結束時,銀行會都找我還,還是會依股份做債務追償?如果真的跳票,我是不是在信用上會有瑕疵,這輩子都不可能再貸款買房子了呢?會不會連累家人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你們公司欠銀行350萬元債務,要看是以何人當公司連帶保證人,且在保證契約、借據上簽章的人就要負責還債務,並非以股份比率分配計算。二、如果真的跳票會有跳票記錄,而且你如果當公司債務的保證人,對公司欠款也要負責,在信用記錄上會有記錄有瑕疵,如果你有財產,也會被債權人或銀行查封,但如家人未當你的保證人,法律上應不會連累家人,只是債權人催討時會影響到你家人的生活。Q:如何聲請執行假扣押?
Q:如何聲請執行假扣押?請問洪律師:我己於今年3/17去報警,我男友1/30跟我借款5萬元,2月底到3月底的時候,陸續趁我不注意時偷拿我的金融卡盜領我土地銀行的存款共25萬元,分別為2/29一次共10萬,2/30一次共5萬,3/11二次5萬,3/25一次共5萬,現在在等法庭通知開庭,去警局提出告訴前己有寄一份存証信函給對方了,因為怕對方脫產,請問如何執行假扣押,程序為何?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假扣押的程序是要先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敘明事由(必須是如不執行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強制執行困難之可能),也要提出證據(例如你的報案記錄等),並向法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拿到假扣押裁定後你可先拿裁定向國稅局查詢你男友名下有無財產(即欲查封之財產項目),再決定將來如何執行假扣押。二、如已決定要查封他的財產或薪資後,要先按假扣押裁定之記載,你要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現金或定期存單在法院提存所作為擔保,之後仍要寫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書狀請求執行假扣押,並繳納執行費(請求金額的千分之8),法院才會執行假扣押。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Q:鄰居增建部分是否合法?
Q:鄰居增建部分是否合法?請問洪律師:我們家在高雄原本是透天三樓(前面三樓後面一樓),民國85年增建至四樓滿(隔壁尚末增建),與隔壁十幾年來一直相安無事,但最近他們想增建,突然跑來跟我們說要告我們侵佔(說我們共同壁的部份超過兩家中心線),因為之前我們增建時有說好共同壁的部份要做 24cm的強度比較夠,當時對方也同意,如今他們要增建才要來要回中心線屬於他們的部份(我們這邊做足12cm,過中心線大約是10cm),要我們打掉還他們,我們為了息事寧人就跟對方約定調解…在調解會場時,對方除了要求要打掉牆壁的部份,還說我們之前增建部份沒有留管線給他們,所以要打牆找管線的部份也要我們出,又說柱子的部份沒有留鋼筋給他們綁(樓層地板的部份有留鋼筋),打柱子讓他綁鋼筋的部份也要我們出…我們幫他建了共同壁…不但沒有跟他要求共同分擔,反而被對方要求一大堆…。請問:一、對方說他要申請合法增建,請問我們要如何知道對方是不是真的合法呢??二、我們之前沒有申請,現在有辦法補救嗎?三、目前進入調解階段,我們只有任人宰割嗎?有比較好的辦法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對方說要申請合法增建,如果容績率夠,可以申請合法違建,你們可向建管處查詢此情形是否可合法增建或向拆除大隊嬐舉對方違建,由拆除大隊去查明。二、違建處理的認定目前只有台北市有詳細規定,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點語定義如下:(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所以在之前的違建可以緩拆,但高雄市無明文規定,一般在85年前的違建因限於預算,暫不會拆,但如有人不斷檢舉,還是會拆,如您是85年蓋的,認定上可能屬於舊違建,但如你們巳增建滿滿,要合法可能很難。三、若調解不成對方提告,你們可主張民法第796條「對方在建築時早就知你們的牆壁越界而不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除牆壁,但對方可以要求你們購買土地並要求損害賠償」,且對方亦可向拆除大隊檢舉你們違建,要求拆除大隊拆除,你們的損失會不小。為減少損失,建議可與建築師討論解決方式(如你們增建部份退縮)。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
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請問洪律師: 請問採購法中,工程的「減價驗收」以6倍為違約金,可否適用於一般民間房屋修繕工程?還是僅能適用於政府的公共工程?即民間房屋修繕工程可否比照6倍工程款的違約金主張。 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不能補救。那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及主張?例如地基內縮30公分或牆壁不作共同壁,犧牲屋主空間作牆壁(牆壁內推興建)。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 民間工程須依契約約定,如契約有約定,即可依契約約定條款要求違約金。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之瑕疵,可依民法第495條主張減少報酬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可能要交由專業單位鑑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
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請問洪律師:我想請教一下,我的車子停在自已公司內,因廠商送貨倒車時撞到我的車,造成車子有損傷。若我方在完全無疏失的情況下,我們談和解談不成,那對於對方來說,不和解,會有何法律責任嗎?一、我方又該如何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已的權益呢?二、若我方要求請他原車原樣的賠予我們,但因維修後造成的車價損失及有可能會有後續要重烤漆的問題,我們如果要求這些損失的補償,是合理的嗎?謝謝您的回覆。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用。二、因為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方法原則是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對於 維修後造成的車價的損失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車子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例外是回復原狀費用過高,就可以直接要求按車價賠償。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