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Q:不動產修繕之違約金請求
請問洪律師:
請問採購法中,工程的「減價驗收」以6倍為違約金,可否適用於一般民間房屋修繕工程?還是僅能適用於政府的公共工程?即民間房屋修繕工程可否比照6倍工程款的違約金主張。
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不能補救。那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及主張?例如地基內縮30公分或牆壁不作共同壁,犧牲屋主空間作牆壁(牆壁內推興建)。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你好: 民間工程須依契約約定,如契約有約定,即可依契約約定條款要求違約金。另工程施作如導致「影響使用功能」之瑕疵,可依民法第495條主張減少報酬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可能要交由專業單位鑑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更多商品
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
Q: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請問洪律師:我想請教一下,我的車子停在自已公司內,因廠商送貨倒車時撞到我的車,造成車子有損傷。若我方在完全無疏失的情況下,我們談和解談不成,那對於對方來說,不和解,會有何法律責任嗎?一、我方又該如何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已的權益呢?二、若我方要求請他原車原樣的賠予我們,但因維修後造成的車價損失及有可能會有後續要重烤漆的問題,我們如果要求這些損失的補償,是合理的嗎?謝謝您的回覆。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用。二、因為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方法原則是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對於 維修後造成的車價的損失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車子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例外是回復原狀費用過高,就可以直接要求按車價賠償。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Q:朋友借錢不還如何請求返還借款?
Q:朋友借錢不還如何請求返還借款?請問洪律師:之前朋友向我借錢,陸續已借了三十五萬元左右,現在要請他還錢都拖拖拉拉不還錢,手機打也都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我該怎麼辦呢?還有借朋友沒有寫借據,當時朋友只有用簡訊及用line的方式向我借錢,我是用銀行轉帳,簿子有轉給他帳戶的紀錄,這些可以當證據嗎?我該透過什麼方式或方法,向他提出還錢一案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 建議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對方於期限內給付。如果你有匯款給他的單據,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對方發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返還借款訴訟,待拿到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後,可以向國稅局查他的現有財産,再聲請強制執行拿回借款。手機簡訊和LINE的訊息,可以當作訴訟上的證據,證明對方和你之間有借貸關係,且尚未返還借款。參考法條: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Q:返還借款有沒有時效期間?
Q:返還借款有沒有時效期間?請問洪律師:請問2年前的借據所借的錢是不是無法要回來呢?如果可以,要透過什麼方法才能要回來呢?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所以二年前的借款可以拿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規費較便宜且程序迅速,但需注意如三個月內送達不到債務人就無效。 二、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有意見提出異議,就會視為起訴,法院會通知開庭也會要求您繳約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之後取得判決後,您就可以持判決至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産,再要求法院扣押及拍賣對方的財産,即可獲償。參考法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Q:預售屋無法貸款?!
Q:預售屋無法貸款?!請問洪律師:因兩年前買預售屋,當時建商保證可貸八成以上,但因兩年前在未收到帳單的形況下,現金卡(三合一)莫名被掛呆帳,導致無法貸款交屋 (今年十一月才能銷呆),因此建商欲沒收總價款之百分之20,共為240萬。因本人非故意違約,且有購買之誠意,但礙於法令,使本人無法如期交屋,因此請求協助,以求合理的解決,感謝您誠摯的協助解說。一、 請問建商的要求合理嗎?二、銀行可以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掛呆嗎?三、建商的存證信函會對本人造成法律責任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如果你與建商的契約有約定「無法辦貸款時」如何處理,原則上依契約約定處理;但如無約定時,因建商巳將房地過戶給你,建商即可請你給付全部的房地價金,如你未在約定的時間給付,在法律上即構成違約,建商可以以存証信函催告你在期限內給付,如未在時間內付款,建商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及沒收巳收價款。以你的情形,建商可以主張解約及沒收,但沒收的金額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5條第4款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二、銀行在你未繳幾期後應會以電話催告,你的信用紀錄也會有遲繳記錄(不見得是報呆帳),貸款銀行即使在你呆帳銷除後還是可以拒絕貸款給你。三、建商的存證信函對你造成法律責任,茲說明如下1.建議你可以與建商商量再給你一些時間將房地轉賣給親朋好友,減低損失2.如無法協商,建商堅持要沒收全部巳收價金時,可向消基會、消保官申訴,要求減少沒收金額。Q:買到的房子有瑕疵會滲水怎麼辦?
Q:買到的房子有瑕疵會滲水怎麼辦?請問洪律師:您好,想請問您:我於一年前向前屋主買了一間房子當時有發現房間有滲水問題,有向前屋主反映(當時未付款及未交屋),但前屋主的回答是:『因下雨天忘記關門窗,所以導致雨水潑進去,牆壁裝潢才會有滲水情形,並非房子本身會滲水』。但現在我們居住了一年,近日我們將房屋出租給房客,由房客發現滲水來向我們反映,之後我們有請"抓漏專家"到現場查看,防漏老闆說得很清楚是房子本身有滲水,也有導致壁癌問題產生,那麼關於這點是因為前屋主沒有說實話,房屋也交屋有一年了,這樣子可還以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嗎 ?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自交屋時起有5年的瑕疵擔保期間,依你所述漏水在交屋前即已經存在。所以你最近發現漏水狀況,必須立刻通知原屋主,並在通知後6個月內向原屋主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原屋主必須修繕或減少價金或賠償買方損失。如果發現漏水問題沒有立即通知賣方,或通知後超過六個月後沒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買方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則罹於時效而消滅。但如果是原屋主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無上述六個月期間規定之適用。參考法條: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Q:無權代理的法律責任!
Q:無權代理的法律責任!請問洪律師:請問在我的孩子未滿20歲時,我以我的名字辦了手機給我的孩子,在2年合約到期時,我的孩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拿我的雙證件到門市辦理了續約,門市人員也未與我本人確認,讓我的孩子辦理了續約,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為有效合約? 這樣的續約造成了我無法負擔的月租費,讓我不知如何是好,在線上看見了洪律師的線上諮詢,特來留言諮詢,懇請洪律師幫忙!高雄 洪幼珍律師: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因你子女未得你的同意即以你的名義辦理門號之續約行為,在民事關係上,你子女之行為是成立「無權代理」之行為,在責任歸屬上,視你子女是否成年,而由身為法定代理人的你或你子女負最終之責任。業者部分因已檢視你子女所提供之「雙證件」(重要證件),善盡了交易秩序上之注意義務,因此,此部分恐怕難以動搖續約行為之效力。再者,在刑事部分,因你子女有代簽你的姓名,如果確實未得你的同意,此行為實際上已然涉及「偽造文書」之罪責,均對你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所以,在這種情形,有些家長會承認子女的代理續約行為,以免電信公司對此提出刑事告訴。二、建議上,你可尋求當地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之協助,提出調解之申請,經由調解委員之居中勸解,將損害降至最低。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
Q: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請問洪幼珍律師:我於93年加入一家健身中心,合約兩年到期,以信用卡每月自動扣款,但於約96年起即幾乎未再使用(一年也許不到五次),期間一樣是有扣款,同時我的信用卡也於97年11月到期,即健身房此後扣不到款,我於上星期接到健身中心電話說既使我要解約也必須把欠費繳清(即信用卡到期後扣不到款的約五個月)在此想請教律師您幾個問題:一、我將合約書檢視過一遍,其上有寫說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在"另行通知,但我有查過定型化契約不得登載事項有註明說=(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 ",不另通知消費者)這個選項,那我想請問,我之前所簽的那份合約可以適用這個條件嗎?如果適用,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力呢?二、因為這個規定是96年8月生效,我簽約是在93年,效力有溯及既往嗎?三、我之前打去消保會,對方說這就像電信契約一樣,門號到期你不解約就繼續扣月租費,是這樣嗎?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原合約書有合約到期後將以每月為基準按月續約不再另行通知,巳顯失公平,可依消保法主張無效,且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巳針對不得登載事項「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依法你所簽的合約自96年8月後即可以適用這個規定。二、因你是使用健身房,與電信契約不同,且健身中心應在契約原到期日前通知你,亦應在信用卡扣不到款後儘速通知你,你可主張契約在96年8月後即巳失效,要求他們還你多扣的卡費,也可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健身中心退款。Q:健身房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Q:健身房契約之終止及解除?!請問洪律師:幾個健身房契約問題想請教您,麻煩您幫我解答:1. 96年02月,我與姊姊透過朋友介紹,簽立健身房兩年契約,期間僅去過一次,當時我有辦理信用卡自動扣款,原健身房每月按時扣款,但於96年9月在我信用卡仍可正常使用的狀況下,健身房並無在扣繳也無催款,合約已期滿,是否該繳納未扣繳的月費?2. 曾詢問辦理解約,但健身房表示,須繳納合約內所有費用,才得已辦理解約,當時辦理解約只是口頭詢問,因無法一次繳納兩年月費,因此作罷,無辦理解約程序,該健身房所述是否合理?但對於欲解約,我皆無書面資料,該如何處理?若無再去過健身房,是否仍須繳納費用?3. 姐姐接到健身房通知,表示該合約已於98年3月期滿,請他繳納所有合約內積欠之月費才得退會,但姊姊於96.3月時曾傳真信用卡資料給該健身房業務,業務員表示已收到扣款資料,但後續仍無扣款亦無催繳,是否仍須如健身房所述,繳完費用才得以辦理退會,這期間姊姊也未曾至健身房,健身房亦無寄發任何催款通知,若沒有辦理退會,健身房是否會持續累積積欠之月費呢?麻煩您協助我們解答疑問了,謝謝您!高雄 洪幼珍律師:王小姐,您好:一、 合約有效與信用卡是否扣繳或健身房有無催繳無關。如果妳在合約期限內,不想再使用健身房時,就可依行政院消保會規定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終止契約,但是因妳未在合約2年期間內終止(解除)合約,雖然妳沒有使用,仍需依契約繳納二年之費用。另妳只有口頭詢問解約,並未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解約,在舉證上較不利,也不生解約或終止契約效力。二、 妳姐姐的部分,因健身房原有的契約規定「須繳清所有的合約內積欠會費才能退會」顯不合理,巳違反前述消保會規定的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本契約期限屆滿後,而需自動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的規定,故健身房原有的契約規定巳違反消保法第17 條成為無效。所以妳姐姐的合約於98年3月期滿,合約到期後巳無法解約,但是妳姐姐及你只須繳納98年3月前之會費,健身房不能主張自動續約而持續累積月費。參考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2號,96年8月15日起實施。 2.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800053281號,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5點、第7點、第9點、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自98年9月13日起實施。壹、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消費者: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字號、簽約地點。二、(契約起訖時間、種類及額度)契約中應載明契約起訖時間(期間不得逾十年)及消費者會員種類。契約起訖時間逾一月以上者,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且明確告知消費者。前項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不得逾該消費者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二倍。 … 五、(入會後使用設施前之解約)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一、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二、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屬於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者,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六、(終止契約及其效果)雙方得終止契約。消費者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 □一、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二、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雙方未為前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經營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一)企業經營者依契約所提供服務或設備上缺失,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企業經營者單方要求終止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