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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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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

2009年04月28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陳宏銘╱連線報導】
殺魚工謝政恩六年前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撞死男子蔡建中,他事發隔天就與蔡妻邱美蓉達成三百一十萬元和解,以為事件就此落幕,不料去年又冒出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十五歲女兒蔡汶芸向他求償。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女並未參與上次和解,判謝再賠一百二十萬元,全案確定。

一時疏忽
謝政恩昨天談起本案搖頭苦笑,表示事發後他拿出最大誠意,半年內付清三百一十萬元給蔡家,直到去年又挨告,才知道死者結過三次婚,蔡女是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女兒,他現在最擔心的是「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再有人出面求償?」

刑事部分判緩刑三年
判決指出,二○○二年八月,謝政恩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遇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不慎撞上蔡建中騎乘另一部水上摩托車,造成蔡死亡、後座的姪兒重傷,隔天謝就與蔡妻邱美蓉以三百一十萬元和解,刑事部分謝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
不料去年初,就讀國中的蔡女聲稱她是蔡建中與前妻廖惠玲的女兒,因父母在一九九四年離婚,她跟著母親北上定居,渾然不知父親遭撞過世,直到前年祖父為了哥哥學籍問題與她們聯繫,她才知道父親已往生,因此要謝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二十萬元。

死者父母子女可求償
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蔡女確為蔡建中之女,且未參與謝與邱美蓉在事發當時所簽署的和解協議,因此判謝男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律師洪幼珍指出,依《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肇事者若要和解,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要父母、子女及配偶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若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較能確保權益。

和解須知
◎和解書簽立應含有權求償的所有人,如被害人配偶、子女與父母簽名
◎若無法查證被害人家庭狀況,可在和解書加註「乙方保證並無其他有請求權人,日後如有其他有請求權人向甲方求償,乙方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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