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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真兇 聯結車輾死人無罪
2009年06月03日 蘋果日報【呂志明╱台北報導】
聯結車駕駛鍾卓勛,兩年前從宜蘭載礦泉水到台北縣三峽鎮,回程不慎輾死女學生黃孟雲後逃逸,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肇事者另有其人,業務過失致死判無罪,肇事逃逸則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事故發生時,黃女才二十歲,黃母含淚表示,對法官判決沒意見,但車禍到底是誰造成的,「誰能給我答案」?
2009年06月03日 蘋果日報【呂志明╱台北報導】
聯結車駕駛鍾卓勛,兩年前從宜蘭載礦泉水到台北縣三峽鎮,回程不慎輾死女學生黃孟雲後逃逸,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肇事者另有其人,業務過失致死判無罪,肇事逃逸則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事故發生時,黃女才二十歲,黃母含淚表示,對法官判決沒意見,但車禍到底是誰造成的,「誰能給我答案」?
已付395萬和解金
鍾的律師黃勝文強調,鍾並無過失,也無意肇逃,事發後已與家屬和解,由保險公司賠償三百九十五萬元,被判刑感到意外,將與鍾研究是否上訴。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鍾卓勛(三十八歲)開著聯結車,行經土城市中央路四段時,黃女騎車與聯結車併行,意外倒地被聯結車輾死。法官依鑑定報告及現場監視畫面,認為應是當時與聯結車同行的白色轎車,為繞過停在路旁的休旅車而碰到機車,才使黃女跌倒被輾斃。
訴訟中和解須知
◎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人
◎和解金應載明是否包含強制責任險理賠
◎肇事責任未確定前,和解書可加註「如法院判甲方無賠償責任時,乙方同意將和解賠償金全額返還
資料來源:律師洪幼珍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603/3167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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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 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2009年04月28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陳宏銘╱連線報導】殺魚工謝政恩六年前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撞死男子蔡建中,他事發隔天就與蔡妻邱美蓉達成三百一十萬元和解,以為事件就此落幕,不料去年又冒出死者與前妻所生的十五歲女兒蔡汶芸向他求償。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女並未參與上次和解,判謝再賠一百二十萬元,全案確定。 一時疏忽謝政恩昨天談起本案搖頭苦笑,表示事發後他拿出最大誠意,半年內付清三百一十萬元給蔡家,直到去年又挨告,才知道死者結過三次婚,蔡女是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女兒,他現在最擔心的是「不知道以後還會不會再有人出面求償?」 刑事部分判緩刑三年判決指出,二○○二年八月,謝政恩在墾丁騎水上摩托車,遇海面陽光反射,影響視線,不慎撞上蔡建中騎乘另一部水上摩托車,造成蔡死亡、後座的姪兒重傷,隔天謝就與蔡妻邱美蓉以三百一十萬元和解,刑事部分謝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不料去年初,就讀國中的蔡女聲稱她是蔡建中與前妻廖惠玲的女兒,因父母在一九九四年離婚,她跟著母親北上定居,渾然不知父親遭撞過世,直到前年祖父為了哥哥學籍問題與她們聯繫,她才知道父親已往生,因此要謝賠償她到成年的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一百二十萬元。 死者父母子女可求償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蔡女確為蔡建中之女,且未參與謝與邱美蓉在事發當時所簽署的和解協議,因此判謝男應全數賠償,全案確定,不得上訴。律師洪幼珍指出,依《民法》規定,類似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肇事者若要和解,和解對象應包含全體有請求權的人,也就是要父母、子女及配偶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若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較能確保權益。 和解須知◎和解書簽立應含有權求償的所有人,如被害人配偶、子女與父母簽名◎若無法查證被害人家庭狀況,可在和解書加註「乙方保證並無其他有請求權人,日後如有其他有請求權人向甲方求償,乙方負賠償責任」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428/31582720/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
傳訊「你死定了」虛張聲勢不起訴2013年03月20日 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男子方致融去年十一月酒後跟認識多年的洪姓男性友人起口角,心有不甘,回家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嗆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等語,洪男自認受威脅提告恐嚇。但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洪男也指方男酒後常有類似舉動但不至於傷人,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予不起訴。 應酬酒後起口角洪男提告,指去年十一月十六日晚間,他與方男(三十歲)在應酬場合酒後互相炫耀這場子誰比較「罩」,彼此女友加入論戰,雙方爆口角不歡而散。方男回家後凌晨用手機軟體「LINE」傳簡訊給洪及兩名共同友人,「洪○○你他媽的死定了你,u go fucking die(意同你死定了),你最好明天開告(道)歉大會,不然不要出現在我面前。」洪男因此不敢自己出門、怕遭遇不測,提出恐嚇告訴,但出庭又指方男不至於傷人,可是酒品不佳常有類似舉動,只要不再煩他便不追究。檢方認為,人與人衝突之際動輒口不擇言,且此案又因雙方女友口角才起摩擦,認定方男只是虛張聲勢,沒有客觀上使一般人感到恐懼的具體危險,予不起訴。律師洪幼珍指出,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通常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因此只要講「你死定了」而讓人害怕,多數會成立恐嚇罪;而此案應是檢方考量個案情境,例如酒後口不擇言及被害人不見得真的畏懼,才予不起訴。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0/34898498/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
酒駕一事不兩罰 可免繳紅單讀者阿明問:我因酒駕被攔檢,酒測值每公升零點八一毫克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是初犯無前科,檢方予以緩起訴繳國庫三萬元,請問紅單的部分是否適用一罪不兩罰免繳?還是我得另繳紅單或另繳紅單與緩起訴之間的差額?我還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嗎?另外駕照是要自己拿去監理站吊扣嗎?律師洪幼珍答: 酒後駕車若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除開紅單外,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規定,故酒駕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者,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緩,但吊扣駕照的處分無法免除。 補繳差額仍待研議若遭緩起訴處分,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仍要繳交通罰款。目前多數法院認為,緩起訴所附的條件如繳交處分金等,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但也有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若低於違規事項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須本人領吊扣駕照讀者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遭檢方命繳緩起訴處分金,應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機會撤銷原罰緩處分,免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即可。吊扣駕照須本人或代理人自行持駕照至監理單位辦理,逾期未辦理將轉為逕行註銷。更正報導中誤引用舊法,據去年11月修正的《行政罰法》規定,酒駕者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罰單金額若高於處分金,僅須再補繳差額即可,謹此更正。資料來源:2012年05月03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3/34202522/5年嘿咻500次 妹劈腿姊夫
5年嘿咻500次 妹劈腿姊夫 元配翻日記「小三竟是親妹」判獲賠70萬2011年06月16日 蘋果日報【王吟芳、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林姓男子與已婚的小姨子偷情五年被妻子發現,林妻雖痛心但選擇原諒,林與小姨子也承諾斷絕關係。去年林男不滿小姨子劈腿多男,憤而向妻坦承事後又與小姨子上床五年且多達五百次。林妻提告向妹妹求償一百萬元。妹妹承認與姊夫偷情但「沒有那麼多次」,高雄地院昨判妹妹應賠償姊姊七十萬元。姊姊和妹妹昨都透過律師拒絕採訪,無法得知其回應。據了解,姊夫與姊姊約五十歲,姊姊僅國小畢業,妹妹已結婚約四十歲,商專夜間部畢業,兩家人未住一起但時常往來,姊夫與小姨子是從二○○○年五月發生不倫戀情,分別在各自的家中或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 小姨子劈腿多男林妻提告指出,二○○五年一月,她意外發現妹妹竟是丈夫的「小三」,詫異傷心但為維繫婚姻,當時只要求兩人分手,丈夫與妹妹滿口答應。去年十月,丈夫因不滿妹妹陸續向他拿一千萬餘元,且劈腿多名男子,憤而向她自白懺悔,坦承上次被抓包後不到一年,兩人又開始暗渡陳倉。她翻閱丈夫日記,算出兩人五年來通姦逾五百次,甚至一個月高達十七、十八次,因此向妹妹求償一百萬元。 妹否認偷情次數妹妹「自認」與姊夫上床,也未爭執通姦次數,只辯稱因為她要分手,姊夫才向姊姊爆料,姊姊求償金額太高,她負擔不起。今年五月本案辯論終結隔天,妹妹具狀向法院要求撤銷「自認」的案情,質疑扣掉姊夫假日無法外出,她每月生理期長達八天,根本不可能通姦超過五百次。法院審理後則以妹妹撤銷「自認」不合法,認定兩人確實通姦逾五百次,判決她應賠姊姊七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嚴重侵害婚姻」律師洪幼珍表示,妹妹與姊夫通姦密集頻繁,嚴重侵害姊姊的婚姻,五百多次判賠七十萬元,換算一次約僅賠償一千四百元,乍看很少,但法院審酌金額是綜合考量,法官應是審酌兩人學經歷均不高,且都是家庭主婦無其他收入,才會減少慰撫金為七十萬元。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616/33463264/帶陸攝影師登艦 鈕承澤20萬交保
帶陸攝影師登艦 鈕承澤20萬交保2013年07月17日 蘋果日報【郭芷余╱高雄報導】導演鈕承澤為籌拍新片《軍中樂園》,今年六月違法帶中國籍攝影師曹郁進入左營海軍軍港勘景,被國防部移送偵辦,高雄地檢署昨首度傳喚鈕承澤到案說明,檢方指鈕坦承偷帶曹郁登艦不對,訊後被依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的侵入要塞罪交保二十萬元。鈕承澤(四十七歲)昨穿著一身白色T恤出庭,交保後面對記者詢問僅說:「感謝大家關心,我真的不知道自己違法。」至於《軍中樂園》是否續拍,鈕承澤只說:「謝謝大家」,隨即搭計程車離去,未談及在偵查庭認罪一事。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7/35155112/蘋果小學堂:逗留軍港要塞 可處5年徒刑2013年07月17日 蘋果日報律師洪幼珍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所稱的「要塞堡壘」,是指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為維護該地區安全及機密性,非經特許,不得在此類設施周圍及禁區內逗留,否則將觸犯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侵入要塞處所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如軍事機場附近則稱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場周圍外4百至6百公尺為第1區,若有人在該區域拍攝戰鬥機等照片,可能會違反該法第4條第1項禁止攝影的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7/35155115/酒駕自摔肇事 處分金 紅單不可二罰
酒駕自摔肇事 處分金 紅單不可二罰讀者阿嘉問:某日我喝酒騎車回家,下雨打滑摔車,路人幫我叫救護車,我覺得沒事未就醫,依警方指示到警局作筆錄,因酒後肇事領了一張紅單,又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處分緩起訴一年並繳國庫一萬元,紅單則罰三萬元。請問,當時我酒測值是零點五四毫克,不是要零點五五以上才涉犯公共危險罪?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我可不繳紅單嗎?律師洪幼珍答: 如果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未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但已肇事,仍會被移送法辦。因此阿嘉雖然是自已打滑摔車,在法律上也構成肇事,且酒精濃度接近零點五五毫克,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公共危險罪。 阿嘉因酒駕經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處以緩起訴,且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一萬元,又收到監理機關紅單三萬元,屬同一件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和交通罰鍰。目前多數交通法庭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能再處以交通罰鍰。 20天內可提聲明異議另有法官採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確定裁判的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者,應繳納不足最低罰鍰的差額。所以,阿嘉可能要繳三萬元的交通罰鍰,而不須繳緩起訴處分金。總之,阿嘉可在接到交通裁決書二十日內,向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法官應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二萬元。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08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1008/32870683/酒駕緩起訴受罰 紅單可免繳
酒駕緩起訴受罰 紅單可免繳讀者Andy問:酒駕的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五九毫克,被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緩起訴處分,條件是繳交國庫四萬元。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還需要繳納五萬多元的交通紅單(罰鍰)嗎?這是否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律師洪幼珍答: 駕駛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肇事,除被開紅單,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致駕駛人覺得一次違規被處罰兩次很不合理,因此《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原則」。意即酒駕被起訴判刑,就不會被監理機關罰款,不過仍會被吊扣駕照。 但是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是不起訴的一種,所以緩起訴仍要繳交通罰款。不過目前大多數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所以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也有法官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認為,若該酒駕被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低於違規事項的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因你已繳緩起訴處分金,若又被催繳紅單罰鍰,你可以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繳緩起訴處分金,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交通法庭應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一萬多元。但要注意,聲明異議一定要在接到交通裁決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向當地法院交通法庭提出,逾期會遭法院駁回。20 天內聲明異議資料來源:2010年07月29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96771/IssueID/20100729夫妻財產獨立 債務互不相干
夫妻財產獨立 債務互不相干讀者阿平問:我父親欠債潛逃大陸,與家人失聯兩年,許多債主常到家裡討債大鬧,致我母親身心俱疲。請問:如果母親與父親離婚,是否可以不負償債責任?母親是否可以父親「失蹤」為由訴請離婚?律師洪幼珍答:《民法》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夫妻個人的財產各自獨立,債務也是各自清償,沒有責任要幫配偶還債,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妻子幫丈夫還債。小平的母親不須以離婚與父親劃清界線,因兩人的債務和財產原本就是各自獨立的。 配偶失聯可訴離不過,法律雖然如此規定,許多債主或受金融機構委託的討債公司常因找不到債務人,就找其家人要求代為還債,無視法律規定,以致債務人的家人經常受到波及、干擾。若遇到不當討債,可打金管會銀行局「非法討債申訴專線」(02)89689722;如遭暴力討債,要立即蒐證向警方報案,只要催款方式涉及暴力、恐嚇等非法手段,討債集團或債主就會吃上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等刑責。另外,若小平的母親因不堪其擾想放棄這段婚姻,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也可讓債主知道兩人在法律上已無任何關係。因讀者父親已失聯兩年,並未履行夫妻義務,雖不構成《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裁判離婚事由,不過仍可以第五款「惡意遺棄」或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資料來源:2010年01月19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119/3224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