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酒駕自摔肇事 處分金 紅單不可二罰
讀者阿嘉問:
某日我喝酒騎車回家,下雨打滑摔車,路人幫我叫救護車,我覺得沒事未就醫,依警方指示到警局作筆錄,因酒後肇事領了一張紅單,又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處分緩起訴一年並繳國庫一萬元,紅單則罰三萬元。請問,當時我酒測值是零點五四毫克,不是要零點五五以上才涉犯公共危險罪?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我可不繳紅單嗎?
律師洪幼珍答:
如果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未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但已肇事,仍會被移送法辦。因此阿嘉雖然是自已打滑摔車,在法律上也構成肇事,且酒精濃度接近零點五五毫克,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公共危險罪。
阿嘉因酒駕經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處以緩起訴,且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一萬元,又收到監理機關紅單三萬元,屬同一件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和交通罰鍰。目前多數交通法庭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能再處以交通罰鍰。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08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1008/32870683/
讀者阿嘉問:
某日我喝酒騎車回家,下雨打滑摔車,路人幫我叫救護車,我覺得沒事未就醫,依警方指示到警局作筆錄,因酒後肇事領了一張紅單,又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處分緩起訴一年並繳國庫一萬元,紅單則罰三萬元。請問,當時我酒測值是零點五四毫克,不是要零點五五以上才涉犯公共危險罪?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我可不繳紅單嗎?
律師洪幼珍答:
如果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未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但已肇事,仍會被移送法辦。因此阿嘉雖然是自已打滑摔車,在法律上也構成肇事,且酒精濃度接近零點五五毫克,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公共危險罪。
阿嘉因酒駕經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處以緩起訴,且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一萬元,又收到監理機關紅單三萬元,屬同一件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和交通罰鍰。目前多數交通法庭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能再處以交通罰鍰。
20天內可提聲明異議
另有法官採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確定裁判的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者,應繳納不足最低罰鍰的差額。所以,阿嘉可能要繳三萬元的交通罰鍰,而不須繳緩起訴處分金。總之,阿嘉可在接到交通裁決書二十日內,向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法官應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二萬元。
資料來源:2010年10月08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1008/32870683/
更多商品
酒駕緩起訴受罰 紅單可免繳
酒駕緩起訴受罰 紅單可免繳讀者Andy問:酒駕的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五九毫克,被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緩起訴處分,條件是繳交國庫四萬元。若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還需要繳納五萬多元的交通紅單(罰鍰)嗎?這是否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律師洪幼珍答: 駕駛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肇事,除被開紅單,還會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致駕駛人覺得一次違規被處罰兩次很不合理,因此《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原則」。意即酒駕被起訴判刑,就不會被監理機關罰款,不過仍會被吊扣駕照。 但是法務部及交通部認為,緩起訴是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是不起訴的一種,所以緩起訴仍要繳交通罰款。不過目前大多數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與不起訴處分不同,所以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也有法官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認為,若該酒駕被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低於違規事項的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因你已繳緩起訴處分金,若又被催繳紅單罰鍰,你可以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主張已繳緩起訴處分金,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交通法庭應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一萬多元。但要注意,聲明異議一定要在接到交通裁決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向當地法院交通法庭提出,逾期會遭法院駁回。20 天內聲明異議資料來源:2010年07月29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96771/IssueID/20100729夫妻財產獨立 債務互不相干
夫妻財產獨立 債務互不相干讀者阿平問:我父親欠債潛逃大陸,與家人失聯兩年,許多債主常到家裡討債大鬧,致我母親身心俱疲。請問:如果母親與父親離婚,是否可以不負償債責任?母親是否可以父親「失蹤」為由訴請離婚?律師洪幼珍答:《民法》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夫妻個人的財產各自獨立,債務也是各自清償,沒有責任要幫配偶還債,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妻子幫丈夫還債。小平的母親不須以離婚與父親劃清界線,因兩人的債務和財產原本就是各自獨立的。 配偶失聯可訴離不過,法律雖然如此規定,許多債主或受金融機構委託的討債公司常因找不到債務人,就找其家人要求代為還債,無視法律規定,以致債務人的家人經常受到波及、干擾。若遇到不當討債,可打金管會銀行局「非法討債申訴專線」(02)89689722;如遭暴力討債,要立即蒐證向警方報案,只要催款方式涉及暴力、恐嚇等非法手段,討債集團或債主就會吃上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等刑責。另外,若小平的母親因不堪其擾想放棄這段婚姻,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也可讓債主知道兩人在法律上已無任何關係。因讀者父親已失聯兩年,並未履行夫妻義務,雖不構成《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的裁判離婚事由,不過仍可以第五款「惡意遺棄」或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資料來源:2010年01月19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119/32242889/房東無故擅自進屋 涉侵入住宅罪
房東無故擅自進屋 涉侵入住宅罪讀者林先生問:我在台中市租屋,想請教一、我的房屋租賃契約未註明修繕誰負責,房東曾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應由房客自行修繕,我並未口頭同意,請問這樣是誰該負責修理?二、房東曾經未通知我即帶工人進我房間,我下班看到床上有灰塵,沒有拍照存證,可以告他侵入住宅嗎?三、出租人與簽約人名字不一樣,我並沒看到任何授權書,出租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律師洪幼珍答: 《民法》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房屋租賃契約未約定誰負責修繕,原則上就是房東負責;不過,若簽約時房東有口頭告知燈泡是消耗品要你更換,你當場雖未同意,但也沒表示反對的話,房東可主張你是「默示同意」,屆時你只能堅持契約未載明,要房東負責。其實一般燈泡單價不高,是否有必要為此爭執,你可再斟酌。重點在授權出租房東帶工人進入你的房間,理論上應經你同意,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但若你事前要求他修繕房屋或換燈泡,又未約定進房修理時間,就不一定犯法。實務上,房屋出租人跟所有權人有可能不同。例如爸爸買房子用兒子的名字登記,但是房屋實際仍由爸爸管理,問題重點應在於有無授權出租,就算沒有授權,通常也是出租人用自己的名義出租,而非用屋主的名義出租,所以很難構成偽造文書罪。資料來源:2009年11月12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85513/IssueID/20091112共繳夫名下房貸 妻可要回支付金額
共繳夫名下房貸 妻可要回支付金額希望能共苦也能同甘的另一半問:我阿姨和姨丈結婚多年,兒女也已嫁娶,如今姨丈過世,我阿姨卻被婆家要回她和姨丈所住的房子。我和先生結婚多年,目前沒有小孩。結婚前,我公公買了一棟房子登記在我先生名下;結婚後,由我和先生共同負擔房貸等相關費用。看到阿姨的情況,讓我很疑惑,難道結婚前房子登記在先生名下,就完全不屬於另一半的嗎?應該如何保護自己,才能避免年輕時和另一半辛苦繳房貸,到老時房貸還清了、房子也沒了?律師洪幼珍答: 依照讀者所述,我認為讀者阿姨的房子當初應該是沒有登記在姨丈的名下,因為若房子是登記在姨丈名下,依法應由阿姨與其子女繼承,阿姨的公婆是不能要回去的。最好登記夫婦共有至於讀者本身的情況,這棟房子若是您公公在婚前以先生的名字購買,且由公公或先生出資,依照《民法》規定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妻子不能主張分配;但若是婚前以先生名義購買,婚後妻子有負擔房貸,等於是有用到太太的財產去償還先生的債務,依法妻子隨時可以要求返還所支付款項。其實對一般夫妻來說,買屋登記為兩人共有較不會有爭議,但若有讀者考慮要將夫妻倆各有一次的首購優惠分開使用的話,建議買屋前就以書面約定房屋是夫妻合資購買,只是產權登記其中一人,並註明房貸分擔比例、賣屋時如何分配收益,對雙方都有保障。資料來源:2009年10月02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85996/IssueID/20091002不堪同居虐待可訴離
不堪同居虐待可訴離 至於所謂「同居義務」有無包含性生活?洪幼珍說:「法律只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有沒有夫妻之實(性關係),不是法律可強制規定。」不過也有丈夫勝訴後,妻子回家後仍冷漠以對,甚至趕丈夫去睡沙發並拒絕行房,丈夫最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離,法院判准。也曾發生丈夫提出履行同居義務訴訟,但其實妻子受夫家虐待,或丈夫要求大小老婆同住,導致妻子離家,甚至夫妻早有分居約定等,這時法院會認定妻子離家理由正當,判丈夫敗訴。洪幼珍表示,社會觀念漸開放,法院判離也採較寬鬆的認定,夫妻一方若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是希望復合,若想離婚會直接訴離,常見法定離婚理由有: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通姦等,通常也會附帶提出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主張。資料來源:2009年10月01日 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網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83097/IssueID/20091001夫妻同居義務 不強制行房
夫妻同居義務 不強制行房律師講法:《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也就是夫妻婚後要住在一起。律師洪幼珍說,若夫妻不同住又無正當理由,一方可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目的有兩個,一是藉法院判決讓對方回家、雙方復合;一是若判決勝訴對方仍不回家,再以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
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讀者ALICE 問:我的公司性質為顧問業,每名顧問師到職時均與公司簽約,其中有項「競業條款」提到,若離職,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違者須罰款數十萬元。最近因有些同事無預警離職,公司為免相同事情再發生,所以要我們簽本票,不押日期;不簽就沒有升遷績效的考核。公司規定我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此行業,但我的專長就只有這種工作,那麼離職後的三年內我不就失業了?另外合約已有競業禁止條款與罰則,又另外要我簽本票,這樣合理嗎?若我是外國人的身分,本票簽了,將來本票的執行對我有效力嗎?律師洪幼珍答:很多公司都會在勞資契約中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必須是合理公平的限制,若約定禁止從事相同行業的時間很長,且對勞方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形同剝奪勞方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目前實務上已有許多個案,因資方所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太過嚴苛而被判定無效。 公司要求員工簽本票也不合理,讀者若為保住工作不得不簽,建議應在受款人欄填寫公司名稱,且要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影印一份留存,以免日後公司將本票轉讓他人,造成困擾。迫簽本票不合理未來若你真的離職,縱使是外國人身分,只要你在台灣還有財產,公司取得本票執行名義後仍可查封你的財產,屆時可能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該競業條款與迫簽本票不合理,保障自身權益。資料來源:2009年07月30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24409/IssueID/20090730父死留債 子僅需用遺產償還
父死留債 子僅需用遺產償還未具名讀者問:我與前夫已離婚十七年,這十七年來前夫因為債務問題,把我的住家地址留給其債權人,害得我必須不斷搬家,才能免於受到他與債權人的糾纏、騷擾,但他還是經常寫信或打電話找我借錢。我現在最擔心的是,我跟前夫所生的兒子今年已滿二十一歲了,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讓我兒子不要受到前夫的債務拖累?因為我們與前夫目前並無來往,萬一前夫往生時我們並未接到通知,豈不是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請告知如何能規避繼承前夫的債務。律師洪幼珍答:我國《民法》繼承編已經在今年五月修法三讀通過,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負債務清償義務。只剩債務不需清償舉例來說,如果父親死亡時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子女就不需要清償父親的債務;如果父親死亡時有財產,也有債務,子女只要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來清償債務即可。這次修法最大的優點,就是繼承人可以不必再擔心未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會得到「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新法自今年六月施行之後,原則上大部分案件都適用限定繼承規定。至於讀者來信所陳述與被繼承人之間並無來往,因無法得知得繼承的時間點問題,依照新法的規定,如果沒有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陳報法院,未來仍只需要以所得遺產清償債務,所以不必擔心。資料來源:2009年07月09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71790/IssueID/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