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涉嫌倒車輾人,兄調錄影帶指控司機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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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涉嫌倒車輾人,兄調錄影帶指控司機

詳細介紹:

壹、社會新聞-案經事實
計程車涉嫌倒車輾人,兄調錄影帶指控司機
北縣一名咖啡店女老闆日前騎機車外出,不幸遭計程車擦撞捲入車底慘死,但肇事司機供詞反覆,還一度辯稱是被女騎士從後方追撞。女老闆的哥哥事後自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強烈懷疑是司機倒車輾斃妹妹,他難過哭訴說:「妹妹死了眼睛都還睜著,死不瞑目,希望檢警能調查真相!」
追根究柢
警方調查,死者陳姓女子本周日和朋友相約吃消夜,從三重市住家騎機車外出,騎到車路頭街、穿過高速公路下的涵洞準備往忠孝路行駛,未料一出涵洞,就與陳姓司機駕駛的計程車發生車禍。
陳男供稱,當時車上載著兩名乘客,是陳女騎機車從後方撞上計程車,沒輾過陳女。但警方勘驗現場發現,計程車車頭有擦撞痕跡,現場又無煞車痕,陳男才改口,坦承是陳女出涵洞後遭他擦撞倒地,他煞車不及才不小心輾過。
兄自調錄影帶當佐證
事發後,陳女的哥哥自行向里長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一輛與肇事計程車同款的計程車,有停車再倒車動作,懷疑妹妹倒地後遭計程車倒車輾斃。他氣憤地表示:「車禍都發生了,司機只要道個歉,道義上盡責任就好了,為何還要輾過妹妹的身體呢?」警方已將此監視器畫面列為重要線索調查中。

資料來源:2009年10月28日蘋果日報 【王昭濱、尹維源、洪玲玲╱台北報導】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48611/IssueID/20091028

貮、高雄  洪幼珍律師解析:
一、 發生車禍時,最重要是保留現場,並請警方到場處理,警方繪製的現場事故圖是重要證據,當事人也可以留意現場碎片、煞車痕,或是自行拍照並調取現場錄影帶,才能還原車禍發生經過。
二、 本件車禍的原因有待調查,如司機是因煞車不及撞倒陳姓女子,只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但如果司機發現撞到人後,又倒車輾過被害人,可能再構成故意殺人罪,要負較重刑責,建議讀者如不小心肇事,要先打110報警,表示是自己撞到人,並留在現場處理,以後如果無法達成和解,進到訴訟程序,也可以主張自己是自首,法院會減輕刑度。
三、 參考條文: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