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 點擊圖片放大
商品名稱:

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

詳細介紹:
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
讀者ALICE 問:
我的公司性質為顧問業,每名顧問師到職時均與公司簽約,其中有項「競業條款」提到,若離職,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違者須罰款數十萬元。最近因有些同事無預警離職,公司為免相同事情再發生,所以要我們簽本票,不押日期;不簽就沒有升遷績效的考核。
公司規定我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此行業,但我的專長就只有這種工作,那麼離職後的三年內我不就失業了?另外合約已有競業禁止條款與罰則,又另外要我簽本票,這樣合理嗎?若我是外國人的身分,本票簽了,將來本票的執行對我有效力嗎?

律師洪幼珍答:
很多公司都會在勞資契約中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必須是合理公平的限制,若約定禁止從事相同行業的時間很長,且對勞方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形同剝奪勞方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目前實務上已有許多個案,因資方所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太過嚴苛而被判定無效。 
公司要求員工簽本票也不合理,讀者若為保住工作不得不簽,建議應在受款人欄填寫公司名稱,且要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影印一份留存,以免日後公司將本票轉讓他人,造成困擾。
迫簽本票不合理
未來若你真的離職,縱使是外國人身分,只要你在台灣還有財產,公司取得本票執行名義後仍可查封你的財產,屆時可能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該競業條款與迫簽本票不合理,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9年07月30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24409/IssueID/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