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為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可能構成誹謗罪? 點擊圖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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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可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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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可能構成誹謗罪?

請問洪律師:
近來常可以發現很多報復案件,又以感情居多,當其中某一方為了報仇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假如是蓄意報復,另一方該如何尋求幫助,在法律上可如何處理?

高雄   洪幼珍律師:
當一方為了報復,把對方的私事全部顯露並加以騷擾,如有造成對方名譽減損的危險,在刑法上可能巳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民事上也可依民法第195條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建議你可以自行蒐集證據後,向警方報案由警方偵辦。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